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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2023—2025年)》

来源:读特2023-08-07 09:45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深圳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驻深各单位:

  《深圳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委和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5日

  深圳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精神,实现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平等保护,形成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系统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以高质量法治保障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为深圳加快打造更具全球影响力的经济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营商环境制度体系

  1.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制度建设。加快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相适应的制度规则,争取支持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建立健全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重点领域制度,加快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低空经济等新兴领域立法,开展创业投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优化营商环境法规的修改工作,完善投资者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规制度。(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前海管理局等)

  2.全面清理涉营商环境制度规定。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清理与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不符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在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等重点领域进行专项清理。完善规范审批收费、政务服务、数据安全共享等领域的法规制度,建立健全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保证金、财政奖励及补贴事项的定期评估制度。健全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制度。(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区)

  3.推进域内外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探索推动建立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协同机制,完善域外法适用的规则、标准与程序,平等保障跨境商事主体合法权益。推进深港澳规则衔接,完善内地与港澳诉讼调解对接、调解协议互认执行机制。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建设,推动成为中外商事主体解决商事争议纠纷的首要选择。加强深港澳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建立协同联动的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前海管理局、深圳国际仲裁院)

  (二)推进规范文明监管执法

  4.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强化信用信息归集,搭建企业风险信息数据库,建立信用评价计分排名制度,全面构建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依据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深度融合。2024年在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实现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参加单位:各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各区)

  5.实施“综合查一次”制度。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对同一市场主体推行合并检查或者组织联合检查。将信用等级高、涉及多部门检查的企业或者新产业新业态中的重点企业,纳入“综合查一次”企业清单并实施动态管理,努力做到监管效能最大、监管成本最优、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各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各区)

  6.探索执法“观察期”制度。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情形外,对符合国家和省、市政策导向、有发展前景的新业态新模式企业,探索给予合理的执法“观察期”,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责任单位:各相关行政执法单位)

  7.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制定政商交往负面清单,推动党政干部和民营企业家双向建立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完善政府权责清单并实施动态管理和执行监督。加快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设,构建更加科学有效的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机制,坚决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2023年完善“接诉即办”的涉企咨询投诉工作机制,对企业诉求及时分析研判和反馈督办。建立健全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实施政务诚信第三方检测评价及结果公开制度。(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工商联、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8.强化行政争议实质化解。进一步完善“i深圳”平台行政复议模块,实现行政复议案件网上申请、网上提交证据材料、网上听证。提高行政复议透明度,持续推进全市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加大涉企行政复议案件纠错力度,监督行政机关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出具涉企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对于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做到“应出尽出”。(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区)

  (三)推进严格公正高效司法

  9.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强化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重点查处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虚假宣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保护。完善数字化知识产权财产权益保护制度,加强重点产业领域和关键技术环节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2024年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防范和协调解决机制,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和质物处置模式。(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

  10.依法稳妥化解金融纠纷。完善金融纠纷化解机制,充分发挥代表人诉讼、示范诉讼机制作用,加大督促程序适用力度,提高金融纠纷化解效率。全面实施证券期货案件“三合一”审理机制,合理把握金融借贷案件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裁判尺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全力维护资本市场投融资秩序,依法打击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证监局)

  11.服务保障破产事务办理。充分发挥办理破产事务的府院联动机制和管理人作用,建立小微企业快速清算和快速重整机制。允许破产企业的相关权利人推荐破产管理人。强化破产管理人履职保障,建立线上信息共享机制,健全破产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2024年建立完善个人破产事务管理业务标准、个人破产管理人履职指导和监督管理制度。依托深圳信用(征信)服务平台,加快实现企业基本信息“一个平台、一键查询”。推动建立深港两地管理人线上交流平台,深化深港跨境破产协助机制建设。(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深圳市税务局、市国资委)

  12.健全便捷高效诉讼服务。2023年统一全市法院立案服务标准,符合立案条件的一次性办结,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补齐,对变相不立案“零容忍”。完善网上立案、线上交费、云上开庭、电子送达等诉讼服务功能,提升诉讼服务便利化水平。灵活采用“活查封”、“活冻结”措施,支持合理置换保全财产。优化“一号通办”群众诉求解决机制,通过法院“12368”、检察院“12309”服务热线、公安局“局长信箱”等归口平台,畅通群众诉求渠道。(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13.及时兑现市场主体胜诉权益。全面推广执行立案前督促履行与和解履行机制,建立防范和制止规避执行行为制度,深入开展财产申报穿透式审查,加快胜诉市场主体债权实现。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构建信息化执行联动平台,加快制定破解执行“查人找物难”的系统性方案,缩短执行案件办理周期。落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办理规程,优化追究拒执罪移送程序,依法严惩拒执犯罪。(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14.强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完善网上预约、远程会见等信息化建设,2023年实现全量开放律师会见室和会见席位,最大程度保障律师会见便利。建立政法机关与市律师协会常态化联络机制,强化律师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执业权利保障,对阻碍律师行使执业权利的处置流程进行优化,畅通权利救济渠道。(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15.严格涉企刑事案件审查。深化公安机关经济犯罪案件受理甄别工作,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进一步规范异地公安机关在深执法办案协作程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依法监督纠正违法立案、违法取证等问题,防止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等机制,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强化审查、监督协作,落实涉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申请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管理执法机制。(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16.完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在重点产业领域设立诉源治理非诉解纷平台,为企业提供更加便利的司法服务。引进和培育专业调解组织,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化管理,更好发挥异地商会行业协会作用,在更多异地商会成立法律工作委员会,提高涉企金融、知识产权、公司权益、涉外商事等复杂商事纠纷化解的专业性和成功率。开展特定类型纠纷调解前置试点,提升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降低民商事纠纷解决时间成本。(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工商联)

  (四)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17.深化法律服务供需对接。构建与高质量发展相配套的高品质法律服务体系,完善律师服务民营企业长效机制,畅通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法律服务机构与企业联系渠道,为各类企业提供精准法律服务。探索推动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公证联盟,搭建良好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联)

  18.优化涉企法律服务。发挥党委、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强化涉企决策政策把关,防范法律风险。加快企业合规示范区建设,加强重点领域合规治理。推广公共法律服务进园区、进商圈,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公证服务、矛盾纠纷调处等一站式专业法律服务。推动企业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常态化开展企业“法治体检”,支持民营企业加强风险防范管理,引导建立风险管理体系。优化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法律服务,帮助企业建立商业秘密等保护机制。(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

  19.加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深圳法学教育高质量发展,建立适应职业特点的法治人才在职培养体系,加大涉外法律、知识产权、破产、金融、企业合规等方面紧缺法治人才培养力度。按规定招聘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中外法律规则的港澳人才到国有企事业单位服务。建立健全法治智库评价机制,推动高水平法治智库建设。(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司法局)

  20.健全群众参与和监督评价机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深i企”等平台集成发布涉企惠企政策,满足市场主体信息获取需求。建立营商环境政务服务评价机制,完善意见收集反馈机制,提升市场主体诉求响应平台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市场主体满意度。(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市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谋划。各有关单位一把手要负总责、亲自抓,对照本工作方案,细化本单位落实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形成任务书、路线图、时间表、责任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协同推进。市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委政法委建立健全与企业的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定期收集和通报落实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各区各有关单位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凝聚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强大合力。

  (三)做好宣传推广。各有关单位要做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制度宣传解读,总结提炼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突出反映民营经济发展良好法治保障机制和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稳定民营经济发展良好预期,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积极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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