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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发布了6起涉外商事调解典型案例。
案例一:哈萨克斯坦某农机公司诉某国际物流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哈萨克斯坦某农机公司作为买方与卖方意大利某机械公司签订60台大型拖拉机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山东临沂。后哈萨克斯坦某农机公司向卖方支付了全部货款,委托哈萨克斯坦某运输公司分批运输该批货物并支付了运费。哈萨克斯坦某运输公司与某国际物流公司签订运输合同,通过中欧班列运送该批货物。因哈萨克斯坦某运输公司未能按约向某国际物流公司支付运费,在最后一批货物到达西安时,某国际物流公司留置了其中6台。因各方就运费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某国际物流公司将留置的拖拉机自行变卖折抵运费,造成哈萨克斯坦某农机公司损失。哈萨克斯坦某农机公司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国际物流公司赔偿其货物损失。
承办法官针对承运人认定、准据法确定等问题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轮释法明理,并在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意向,某国际物流公司向哈萨克斯坦某农机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案例二:法国某公司诉陕西某汽车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法国某公司系案涉汽车制造软件的著作权人,陕西某汽车公司系汽车制造企业。法国某公司认为陕西某汽车公司未经其许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了案涉汽车制造软件,侵犯了其享有的软件著作权,遂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陕西某汽车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承办法官依托陕西法院涉外商事多元纠纷“融解决”机制,邀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专业仲裁员,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共同参与该案的调解。调解书送达后,当事人自觉履行完毕。
案例三:某株式会社诉陕西某公司、新加坡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司法确认案
某株式会社、陕西某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签订了某矿产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某株式会社分批向陕西某公司销售矿产品。后各方就矿产品的支付价款发生争议。某株式会社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陕西某公司向其支付相应货款。
审理中,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沟通,并对包括管辖权异议在内的审理程序进行了详尽的说明。随后,承办法官积极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陕西调解中心对接,邀请调解组织共同参与调解。经调解,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了司法确认,保障了矿产品资源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
案例四:卢森堡某公司与邢某侵害商标权纠纷司法确认案
卢森堡某公司系在我国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境外知名消费品牌企业,其注册的案涉商标被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在全球具有较高知名度。邢某系从事相关商品销售的商户。卢森堡某公司在市场上发现邢某销售了带有其权利商标标识的侵权产品,遂以侵害其商标权为由诉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邢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承办法官考虑到外方当事人跨境维权周期长、成本高等现实问题,邀请西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心共同参与调解。特邀调解员通过“线上调解+在线签署”的方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经申请,人民法院当日对调解协议作出司法确认。邢某承诺停止侵权,并当场履行了赔偿义务。
案例五:布基纳法索J先生诉陕西某金属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J先生系西非布基纳法索商人,陕西某金属公司从事钢材贸易并在广东佛山设有办公机构。J先生通过陕西某金属公司驻佛山办公室订购了钢材,并支付相应运费。双方通过线上软件确认了订单主要内容。后J先生依约支付了全部货款及运费,货物从天津港装船发运。在收货环节,因业务员装货疏漏、沟通不畅等原因,双方对货物实际重量、是否补发货物以及款项支付等问题产生分歧。因协商无果,J先生遂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陕西某金属公司诉至西咸新区人民法院,请求退还其相应款项。
在充分保障双方平等权利、严格遵守涉外诉讼程序的前提下,承办法官通过“背对背”方式,与双方代理人开展多轮沟通,推动双方从“对抗思维”转向“问题解决”。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J先生撤回起诉,纠纷得到实质化解。
案例六:陕西某公司与四川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
陕西某公司、四川某公司组成商业联合体,签订协议书,共同承揽了印度尼西亚某公司发包的当地电站建设项目。双方后续就如何进行利润分成、责任划分、承担损失产生了争议。陕西某公司遂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四川某公司支付项目利润分成款、工程代付款、窝工损失、联合体费用支出、工程款折让损失、利益补偿款等。
承办法官在与当事人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了解到,除本案外,双方还有多起关联诉讼案件。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当庭就涉印度尼西亚发电项目的多个案件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陕西某公司随后撤回了起诉。(记者 惠亚洲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