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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成都市城管委部署的全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正在全市多点位同步推进,整治力度不断加大,整治热度持续升温。
前期,网友市民通过成都发布反映成都东部新区芭茅山上的“装修垃圾乱倒”——市城管委第一时间派单核查,属地成都东部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迅速到场处置,6月10日晚约200平方米建筑垃圾全部清运完毕,问题实现闭环解决。
与此同时,成都市新津区通报多起未经许可受纳、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以案释法、持续震慑,推动城市环境治理常态长效。

▲垃圾清运作业中
【现场直击】
200平方米装修垃圾清运完毕问题闭环处置
“我们这儿芭茅山上晓不得哪家人装修了的装修垃圾乱倒,就在成都东部新区。”近日,一位市民通过成都发布留言板实名反映,语气里带着几分无奈。
很快,市城管委@成都城市管理 回复跟进:“我们已收到您的问题线索,将立即派发属地城管局核查处理。”成都东部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组织人员第一时间赶赴芭茅山现场核查。

▲成都东部新区芭茅山上,随着房屋拆迁在原址堆放的部分拆除垃圾
“经核查,现场堆放的是房屋拆迁在原址堆放的拆除垃圾,前期已全部覆盖,目前正在组织清运。”成都东部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李傲在现场介绍。整个垃圾范围约200平方米。经过几日的跟进处置,6月10日晚现场垃圾全部清理完毕,环境恢复整洁。
“下一步,我们将强化常态化巡查管控,加强建筑垃圾规范处置,用心守护城市环境。”李傲表示。

▲垃圾清运作业中
今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于8月15日生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建筑垃圾的,将被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的,将被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以案说法】
依法查处多起典型案件
在专项整治行动同步推进过程中,部分小区建筑垃圾(含装修垃圾)违规处置问题也被发现。
即日起,市城管委结合案件开展以案释法,提醒小区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履行主体责任。针对未经许可擅自受纳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各区(市)县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巡查执法,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案例一:
未经许可私设场地受纳建筑垃圾
罚款2200元!
今年4月16日,成都市新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执法三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新津区兴义镇小张林盘存在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经查,简某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自己租用的场地里受纳了建筑垃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当日对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4月17日已整改完成,2026年4月21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200元的行政处罚。

▲整改后的现场
案例二:
未经许可擅自受纳建筑垃圾
罚款2800元!
2026年5月,新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接到生态环境部门移交线索,反映新津区安西镇白鹤村3组存在受纳建筑垃圾情况。
经核查,当地村民陈某某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租用场地内受纳大量建筑垃圾,其行为同样涉嫌违反《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6年6月6日,执法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800元的行政处罚。

▲整改后的现场
案例三:
建筑垃圾回填水塘
罚款2200元!
2026年5月,新津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成都市新津区永商镇文山村一水塘里出现受纳建筑垃圾的现象。经查,当地村民周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私自联系运渣车司机用工程渣土将该处水塘进行回填。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区综合执法局于2026年6月5日对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作出罚款22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建筑垃圾处置,这些红线千万别碰
多起案例,发生地不同、发现方式各异,却都指向同一个问题——对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法律法规一知半解,抱着侥幸心理“随便找个地方倒”“随便找个人拉”。
对此,执法部门专门作出提示——擅自受纳建筑垃圾违规的行为,不仅破坏了人居环境,更触碰了《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红线。
按照《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临时对外受纳建筑垃圾,但是应当在受纳后三日内报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再生利用建筑垃圾的;(二)因建设项目回填或者堆坡造景需要的。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受纳建筑垃圾。
第五十四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受纳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个人从事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诉求反映渠道
市民朋友们如果发现
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超速超载问题
可以拨打以下电话
(工作日9:00-17:00)
或12345热线
进行投诉举报
我们将会根据举报线索
第一时间核查处理
与市民携手共建良好的人居环境

责任编辑 王欢 编辑 刘春春 来源 成都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