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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夏民政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4年5月7日起实施。《通知》鼓励国内家庭依法收养残疾孤弃儿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维护其合法权益,保障孤残儿童健康成长。
《通知》明确,残疾孤儿是指区内0–18岁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身患残疾的儿童,包括社会散居的残疾孤儿、儿童福利机构内抚养的残疾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残疾儿童。有收养意愿家庭可向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提出书面收养申请,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相关资料;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根据《民法典》第1098条中收养人条件,对申请家庭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按照《宁夏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规定,组织开展收养家庭评估;收养评估合格后,即可按程序办理收养登记。
被收养残疾孤儿,可按照自治区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津贴标准,领取基本生活补贴至年满18周岁,其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孤儿养育津贴至毕业。
在收养残疾孤儿家庭办理落户手续后,可向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申领基本生活补贴。填写《被收养残疾孤儿继续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登记表》,审核批准后,从次月起发放。若出现被收养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且不在校就读、死亡或者收养家庭自愿放弃领取、不履行抚养义务等情形,将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通知》指出,被收养残疾孤儿,在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减免保教费并参照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标准给予资助;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范围;在普通高中就读的,享受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在中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就读的,纳入国家和自治区教育资助体系优先予以照顾;有特教需要的,家庭住所地儿童福利机构和特殊教育学校给予随班就读或送教上门免费服务保障;年满18周岁后,仍就读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可纳入民政“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助,每人每学年1万元。
在医疗保障方面,被收养残疾孤儿可持续享受民政“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有康复需求的,就近在原儿童福利机构、社区康复室进行免费康复。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应免费为收养残疾孤儿家庭提供康复技能培训。
《通知》强调,为保障被收养残疾孤儿合法权益,办理收养登记的县级民政部门和被收养残疾孤儿所在儿童福利机构,将在收养登记分别满1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5年开展跟踪回访,全面了解被收养人融入家庭和生活成长情况,提供必要的专业支持和心理辅导。同时,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社区)儿童主任应对收养残疾孤儿家庭进行定期探访,建立探访档案。在回访、探访过程中,发现收养人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被收养人合法权益行为或收养家庭出现重大变故,不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条件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县级民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予以处置。(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文攀 通讯员 王晞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