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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民营经营主体将有专属法规保障
《厦门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提交一审,为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护航
本报记者 蔡绵绵
昨日,《厦门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一审。这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厦门推进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意味着厦门近百万户民营经营主体将迎来专属法规保障。
作为改革开放前沿阵地,民营经济在厦门分量十足。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底,厦门民营经营主体数量累计达97.6万户,占全市经营主体比重高达97.2%,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支撑。然而,厦门民营经济发展仍面临要素供给能力有待加强、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隐性壁垒等现实困难。
市政府副秘书长柯孙团表示,制定该条例既是贯彻落实上位法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需要,也是破解现实难题的迫切之举。他说:“厦门享有经济特区立法权,有必要将金融扶持、用地保障、政务服务等成熟惠企经验法定固化,在权益保护、要素配置、两岸融合发展等领域开展制度创新,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民营经济发展‘厦门经验’,供全省、全国借鉴参考。”
《条例(草案)》最鲜明的特色之一,是将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放在突出位置。在司法保护方面,草案明确外地有关国家机关到本市调查取证、实施强制措施的,有关单位须严格审查法律文书并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现可能存在违反管辖规定、程序严重违法等情形的,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防止趋利性执法。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给予稳慎保全,支持财产保全概括性反担保,这是草案推出的一项被称为“生道保全”的制度创新——法院查封、扣押、冻结企业的财物,如果继续使用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企业接着用,尽量避免“一封了之、企业停摆”;同时,企业如果能提供有效担保,也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尽可能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在涉企检查方面,实施“扫码入企”,推行“综合查一次”和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的干扰。
《条例(草案)》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及时足额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款项,不得拖延支付。在资金、人才、用工、用地、数据、能源等要素方面以专章提供保障。鼓励国有企业与民营经济组织共同构建产业链供应链体系。推动民营经济组织同台湾地区在科技创新、行业标准共通、商事纠纷化解、金融服务、供应链协同等领域加强交流合作。
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陈向光指出,《条例(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将我市经验做法、政策亮点和创新举措以立法形式固化,彰显了立法理念,传递了发展信心。他说:“民营经济的发展、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获得感,直接影响到我市营商环境的真实‘体感’。有必要营造更有利于民营经济组织获得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法治环境,为厦门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