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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居住品质、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需要,近日,泉州市住建局会同市资规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关于推进老旧危旧房屋更新改造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对老旧危旧房屋进行更新改造,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步完善提升各类公共基础设施配套,促进住房品质提升。《意见》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止。
□融媒体记者谢曦
适用范围
包含多产权主体的三类多层或高层住宅楼
《意见》所称的老旧危旧房屋,是指包含多产权主体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多层或高层住宅楼:一是2000年以前建成的,建筑功能不全、缺乏维修加固价值的老旧房屋;二是房屋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的,经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的危房;三是石混砖混结构或预制板房。
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已公布为历史建筑或传统风貌建筑、已纳入成片改造范围或土地房屋征收储备计划的房屋,不适用该《意见》。
实施路径
房屋所有权人自主出资依法申请拆除重建
老旧危旧房屋更新改造是指以消除住房安全隐患、改善居住条件为目的,主要由老旧危旧房屋所有权人自主出资对小区内的单栋、多栋或全部住宅楼依法申请拆除重建。
根据《意见》,老旧危旧房屋更新改造可以由更新实施单元内房屋所有权人发起,也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下同)确定的实施主体发起。
由房屋所有权人发起的自主更新,拟更新改造的房屋应保证房屋权利清晰,原则上应已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自主更新申请主体,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或成立自主更新委员会,委托一家专业机构作为自主更新项目实施主体,负责组织房屋所有权人协商、编制自主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申请联审、报批报建等工作。业主委员会或自主更新委员会应当与实施主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在自主更新改造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主体发起的更新改造,更新改造项目应当纳入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值得注意的是,实施主体组织开展更新改造调查摸底,调查摸底结果应当在改造区域内公示。原则上,经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户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更新改造的,方可启动下一程序。
支持政策
合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为满足居民生活刚性需求,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实施主体可以结合房屋实际情况进行设计,经资源规划部门同意后,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具体为:
在日照等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可增加不超过原面积20%的建筑面积,其中10%用于加装电梯和建设公共服务及配套设施,10%用于原有住宅按套扩面。
原储藏间或柴火间(杂物间)计入原不动产登记面积的,项目建设时可不再保留,其建筑面积可等面积置换至户内。
对建筑间距、建筑退距、建筑密度、日照标准、绿地率、机动车停车位及机动车出入口等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情形,在保障公共利益、妥善协调相邻关系和满足消防安全需求的前提下,可按不低于现状水平控制。
为防涝需要,可增加室内外高差,也可开发地下空间作为停车、人防、消防等配套设施。属古城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开发,应当先开展考古工作。
资金保障
可按规提取公积金等
支持符合申请条件的老旧危旧房屋更新改造项目,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国债及地方政府专项补助等专项资金。房屋所有权人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等渠道筹措资金。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老旧危旧房屋更新改造项目在贷款额度、利率优惠、贷款周期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