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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相约聚餐、唱歌,共同饮酒后一人头部受伤造成十级伤残,同饮者是否应该担责?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同饮者不用担责。目前,该案件已生效。法院认为,个人是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同饮者责任义务不能泛化。
陈某与李某、杨某是同事,与尹某是朋友,四人相识两年多,经常相约吃饭喝酒。2021年12月10日,四人相约在重庆市南岸区后堡某串串香火锅店吃饭聚餐。期间,陈某、李某、尹某人均喝了四两白酒。饭后,四人又相约去某KTV唱歌喝酒,陈某在喝了几杯洋酒后一直坐在沙发上睡觉休息。次日凌晨1时许,李某等人欲结束聚会,想叫醒陈某时,却发现其头部流血受伤。李某遂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陈某送至医院进行救治。
陈某在医院被诊断为特急性创伤性硬膜下血肿(右侧额颞顶部)、脑搓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硬膜下积液(左侧额颞部)等症状,前后进行了两次手术治疗。后经司法鉴定,陈某脑软化灶属十级伤残、开颅术后属十级伤残。
事发后第二天,因陈某伤势较为严重,杨某向派出所报案求助。但因KTV房间内未设置监控录像,且当时环境喧闹杂乱,警方通过走访现场和询问相关人员,均未能查明陈某受伤原因及可能加害方。
期间,由于陈某生活困难,李某等三人在其受伤后共同垫付了6.44万元医疗费用。
陈某出院后,多次要求李某等三人赔偿其因本次受伤造成的损失,但均无法达成一致。陈某故向南岸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人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0.5万余元。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共同饮酒并未导致特定法律关系。陈某未能证明受伤原因或被告存在过错行为。被告在发现受伤后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并送医,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确认了被告的自愿垫付。(徐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