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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托育点如何合规“带娃”

来源:中国青年报2023-04-11 14:58

  《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家庭托育点如何合规“带娃”

  生难,养更难,特别是孩子三岁以前的托育,更是让许多父母发愁。近年来许多地方开始了家庭托育的尝试。不久前,《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国家层面也开始对家庭托育点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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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午5点,在把所有的孩子都安全送走后,文丽和同事收拾完房间,在托育点打卡下班。接下来是一个不用帮别人带孩子的周末,文丽可以专心和自己的孩子相处了。

  2016年,文丽从K12教培转战家庭托育。“当时无意中看到小区内的一个托育点,才开始了解这个行业,感觉很有发展前景。”带着对未来的期许,文丽陆续又开了3家托育点。怀孕期间,她把托育点都兑了出去。今年年初,宝宝一岁了,面对重返职场和养育孩子的双重压力,她兑回了一个家庭托育点,重新拾起了当初的那份期许。

  前后经营过几个家庭托育点,但一直都没有相关领域的具体规范出台,这让文丽有些担心。“国家不会取缔家庭托育吧。”她曾经对此很忐忑。而最近的一份通知,让她看到了希望。

  今年3月15日,为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近日发布《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国家层面开始对家庭托育点进行规范。

  “我很期待,这意味着家庭托育进一步走向合法合规。”过去几年,文丽认为家庭托育就是缺这样一份指导文件,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其中部分关于收托人数、照护人员与收托人数比例的设定标准也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讨论。

  约1400万名婴幼儿的家庭有较强托育需求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提“幼有所育”,将其纳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国托育服务相关政策法规陆续出台,包括《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在内的多份文件中,“家庭式托育”或“家庭托育点”被频繁提及。

  什么是家庭式托育?家庭式托育是一种相对于机构集中式托育而言的新型托育方式。国家卫生健康委流动人口服务中心课题组肖子华等人在研究中认为,“家庭式托育”的基础是“邻里照顾、全村共养”的概念,其在传统社会便存在。家庭托育点,则是家庭式托育的一种实现方式。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家庭托育点,是指利用住宅,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场所,且收托人数不应超过5人。“上述定义,突出了家庭托育点的托育地点、服务形式、收托对象、收托人数等,在实际落地过程中,界定会比较清楚。”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教授王晓华对中青报·中青网记者说。

  其实,在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前,提供类似家庭托育服务的机构已广泛存在,但尚无规范可言。“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宣告了国家对家庭托育点的认可,同时也给老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人口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茅倬彦教授表示,家庭托育点需要在监管和要求中发展。

  2017年,林少慧从外企辞职,以位于27楼的自家客厅为原点,开始了家庭式托育领域的创业之路。从27楼到全国各地,据林少慧介绍,截至目前,她创办的托育品牌已经设立了80多个托育点。

  周嘉浩2018年进入托育行业,主要聚焦在家庭式托育,目前他是一个家庭式托育品牌的技术合伙人,该品牌也已在全国范围内拥有近60个托育点。“家庭式托育背后是巨大的托育市场需求。”周嘉浩说。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家庭户均规模从2000年的3.44人下降至2020年的2.62人。而根据2021年国家卫健委人口家庭司公布的数据,中国0至3岁婴幼儿约有4200万名,其中1/3(约1400万名)有比较强烈的托育服务需求,但调查显示中国总体婴幼儿入托率仅为5.5%。

  与庞大的需求相对应的,是托育服务的巨大缺口。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指出,2021年托育需求得到满足的仅占4%左右。

  2021年,“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将“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从2020年的1.8个增加到2025年的4.5个。”

  “根据2020年的全国托育服务调查,目前利用住宅提供的托位约占全国托位数的十分之一,但这其中很多是机构举办的,而且收托人数较多,安全隐患较大,邻里关系也比较紧张,同时也难以监管,不利于家庭托育的良好发展,因此规范并发展家庭托育点势在必行。”王晓华说。

  “收托人数不应超5人”的限制备受关注

  总的来看,征集意见稿主要从家庭托育点的营运场所、生均面积、托育形式、收托人数、备案条件、照护人员等方面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关于收托人数不超过5人,我们认为还需要调整。”在征集意见稿公布后,周嘉浩第一时间和同行们聊了聊。据他介绍,关于其中的各项规定,大家讨论最多的就是家庭托育点收托人数和照护人员与收托人数比例的限制。

  征集意见稿中要求,每个家庭托育点的收托人数不应超过5人,且家庭托育点每一名照护人员最多看护3名婴幼儿。这样算下来,一个家庭托育点差不多是2名照护人员照顾5名受托婴幼儿的配置。

  据了解,目前市面上的家庭托育点主要分为两种,“机构式运营”家庭托育点和“家庭互助式托育”,虽然都是在住宅内提供托育服务,但前者的运营主体是托育机构,而后者的运营主体更多是“宝妈”。

  林少慧表示,她的家庭式托育品牌从运营模式上来看,多是“机构式运营”家庭托育点,开在小区的住宅内,单个托育点的收托人数为15-20个婴幼儿。“这种运营模式在市面上是普遍存在的。”她说。周嘉浩也向记者表示,他所在品牌也以商业为主的模式运营家庭托育点,而非“互助式”。

  “至多收托5个人,照护人员与收托人数比例不能超过1∶3,从财务的盈利模型上来说,不划算。”林少慧以青岛为例,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收托5名婴幼儿则至少配备2名照护人员,托育费按照每月3000元来算,除去房租、水电、伙食费、人员工资等支出,托育点每月盈利也就几千元。“而对于收托15-20名婴幼儿的‘机构式运营’家庭托育点,则每月利润可以超过2万元。”林少慧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对收托人数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家庭托育点的盈利空间。

  周嘉浩也告诉记者,从商业机构的角度来看,至多收托5名婴幼儿很难有利润可言。“我们在北京的托育点,每月房租已经达到了两万多元,按上述标准,即使不算请照护人员的成本,都很难实现盈利。”

  “征求意见稿中定义的家庭托育点,更倾向于在自己的家庭里面,开放部分或全部空间,但限制收托的人数。”林少慧认为这是在向国外的家庭托育模式看齐。

  2017年,林少慧就是通过借鉴国外的“家庭互助式托育”的模式才建立起自己的品牌。“这就是为什么我的第一个园区在自己家客厅。”据介绍,上述“家庭互助式托育”不限制楼层,托育婴幼儿限制在4-7人,合理控制照护人员数量即可实现一定的盈利。

  但在后期的小范围推广中,林少慧发现“家庭互助式托育”的市场接受度不高,因此在她的品牌中,目前“偏机构式运营模式”的家庭托育点占比更高。

  周嘉浩也认为上述标准更倾向于支持“家庭互助式托育”,但他仍对政策有所期待。“政策立法的过程可能是从紧到松的,希望后面政策在收托人数限制上会有适当的调整。”

  关于收托数量的限制,王晓华对记者说:“5个人的规模综合考虑了安全、扰民等因素,若扩大规模,楼层势必要有要求,这样的话大批量机构涌入住宅,对于商业区目前正在运营的机构也不公平。”同时,她也表示,1∶3的比例与机构式托育、幼儿园相比形成了区别,再加上对保育人员资质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家庭托育的质量,凸显了“小而精”的精。

  绕不开的邻里关系

  “‘幼儿园’为什么要办在住宅楼里面”“很吵的,你们这真的符合法律规定吗”……自从在小区里办了一个家庭托育点,张倩已经不止一次被周围邻居投诉。

  “从物业,到社区,再到街道,几乎每个地方都接到过关于我们托育点的投诉,甚至公安都到我们这里来过。”张倩无奈地表示,她所在的社区老人偏多,很多人误以为托育点就是幼儿园,处理邻里关系需要多下功夫。为此,她经常会给邻居送一些小礼品,遇到节日做一些节日问候。

  文丽曾因为被投诉,不得不把整个托育点撤掉。“在我们这个行业,最害怕的就是居民的投诉。”有了那一次的教训,文丽学会了变通,目前她的家庭托育点的位置就是精心挑选的。“我们是一楼,楼上的房子还没卖出去,小区里面还有很多的超市、菜鸟驿站,居民的包容性比较强。”她说。

  因为家庭托育点营运场所是住宅,所以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对托育点运营后如何处理好邻里关系做了相应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应加强对家庭托育点的监督,引导家庭托育点尊重相邻业主权利,规范开展托育服务。

  周嘉浩平常会负责各个托育点的选址工作。他表示,在选址时就要尽力规避被投诉等问题。首先要和邻舍、业委会等沟通,同时要调查和观察小区的环境,如果本身就存在商用行为,则说明小区的商用环境比较宽松,可以先做起来。“如果后面还有人投诉,那就说我们自己妈妈请了老师在这里帮忙带孩子。”但他也指出,这种说法仍不是长久之计,还是要有政策上的支持。

  李倩是北京市海淀区一家庭托育点的照护人员,在她看来,做好家庭托育必须要处理好邻里关系。“我们也遇到过投诉,但都被很好地处理了,现在周围很多家长,会把孩子不玩的玩具送给我们。”

  “他们经常会带小朋友到楼下玩,有时候也会带着我们的孩子一起玩,我还能偷个懒。”一名同小区居民说。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关注到举办家庭托育点所涉及“住改商”的问题,但尚未作更详细的说明。

  征求意见稿指出,举办家庭托育点,应符合地方政府关于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的有关规定,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申请注册登记。而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这就意味着,以住宅为营运场所举办家庭托育点进行注册登记,需要经过小区内相关业主的一致同意,仍旧绕不开“邻里关系”的处理。

  林少慧认为,住宅改为商用以及民法典关于邻里相邻权和业主相邻权的规定,是家庭托育这种商业模式首先要克服的难关,“这是所有从业者都没有办法避免的。”为此,她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在商事主体的改革上做一些制度创新,从而进一步推进家庭托育点的推广与落实。

  王晓华指出,现在各个地方对于“住改商”的规定还有所不同,征求意见稿中没有明确规定,事实上也是希望给地方一定的空间。同时她也表示,收托人数5人的上限也正是考虑到民法典中对于“住改商”的规定。“首先人数少,不会扰民,同时家庭托育点是邻里互助的,有助于增进邻里关系。”

  地方政策或可借鉴

  “刚进入这个行业时,我认为家庭托育就是幼儿园的一种形式。”最开始,文丽觉得自己的工作内容就只是帮没时间的父母带孩子,但一段时间后,她改变了想法,“家庭托育不光有托,更要有育。”

  现在,文丽的家庭托育点在人员设置、托育内容、卫生安全上,一方面参考了《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另一方面,也借鉴了其他已经施行的地方试点政策。

  2021年12月,山东省省级家庭托育试点县(市、区)名单公布,济南市高新区、青岛市城阳区、烟台市芝罘区等13个市区在列。据介绍,此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开展家庭托育试点建设,积极探索家庭托育管理和服务模式,总结一批可复制推广的典型经验做法。

  试点启动后,各地政府相关政策落实程度不一,其中烟台和临沂、济南成果较为丰富。2022年6月21日,林少慧的品牌在山东烟台芝罘区的一个家庭托育点,正式拿到了托育机构备案回执。“这就相当于是网约车里的运营执照。”林少慧认为这张回执非常宝贵,“它代表着住宅内的家庭式托育服务走向了合法合规”。

  济南则在2022年11月1日印发了《济南市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通知。管理办法明确了家庭托育点申请备案流程,形成了家庭托育点的常态管理机制。在试点中,济南市打造了“泉心托”家庭托育点托育惠民工程,济南市托育服务行业协会完成家庭托育点基本从业资质培训、家庭托育举办者及从业人员专项培训。

  除了山东,浙江也在积极布局家庭托育点。2022年10月,浙江省四部门联合发布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试点工作方案,全省共有17个县(市、区)被纳入试点地区,建设家庭托育点便是工作内容之一。

  据了解,目前浙江的家庭托育点也有“机构式运营”家庭托育和“家庭互助式托育”两种形式。目前,台州全市已建成“机构式运营”家庭托育点5个。在互联网社交平台上,不少宝妈发布广告,为大众提供互助式家庭托育服务。

  周嘉浩曾到浙江台州考察,据他介绍,在实际操作中,当地允许曾登记注册过托育机构的从业者,将家庭托育点挂靠在托育机构上,由此降低了家庭托育点的注册登记难度。

  记者了解到,就在征集意见稿发布前不久,深圳市卫健委向深圳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市妇幼保健院)发布了关于征求《深圳市家庭托育点设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意见的通知。据周嘉浩介绍,与征求意见稿不同,指南规定,家庭托育点应根据场地面积、楼层合理确定收托规模,收托婴幼儿上限不超过20人(含工作人员在园子女)。根据楼层及收托婴幼儿月龄合理确定照护比。其中,保育人员与婴幼儿比例应不低于以下标准:18个月以下1∶3,18个月及以上1∶5。对此,不少接受采访的家庭托育从业者表示赞同,认为其具有可行性。

  除家庭托育点外,很多地区也开始从幼托一体化等方面探索丰富托育服务供给。2023年1月1日,《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覆盖0到6岁幼儿年龄段,标志着上海在全国率先迈出了托幼一体化法治保障的改革步伐。同时,上海持续推进建设社区托育点“宝宝屋”,为1-3岁的适龄幼儿提供就近就便的临时托、计时托服务,着力打造“15分钟托育服务圈”。

  加入托育点后,李倩发的朋友圈渐渐都是托育点里孩子的照片,托育点给每届“毕业”的孩子都做了毕业相册。“这是小皮蛋,她刚刚从台湾回来;这是小叶子,她是5个月的时候来的;这是念念,已经上幼儿园了……”做了照护人员后,李倩能清楚地记住每个孩子的情况。

  (应受访者要求,文中文丽、李倩均为化名)

  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贾骥业 来源:中国青年报

[ 责编:王宏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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