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请使用浏览器分享功能进行分享

基础测绘,听起来离我们很远,其实无处不在——手机导航、城市规划、防汛救灾、低空经济……背后都离不开精准的时空信息支撑。
近日,《浙江省基础测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实施。这部共七章三十七条的新规,将如何重塑浙江的基础测绘工作?又会给数字政府、智慧城市和普通人的生活带来什么变化?
为什么要修订?
基础测绘是国民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原《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自2013年3月1日施行以来,在加强基础测绘管理、规范测绘活动、强化成果服务、保障地理信息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修订势在必行。
衔接上位法和政策规定的需要。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相继修订出台,自然资源部也发布了关于加快测绘地理信息事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原办法部分内容已落后于新规定要求。
顺应测绘技术业态变革的需要。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北斗定位导航、无人机航测、人工智能等技术迅猛发展,低空经济等未来产业崛起,空间治理现代化加速推进,都对基础测绘提出了全新要求。
固化我省改革创新成果的需要。“十四五”期间,浙江率先实现全省地形级、城市级实景三维全域覆盖,构建了陆海统筹、二三维一体化的省级统一时空信息底座,亟需将实践经验转化为刚性制度。
《办法》讲了什么?八大核心内容
《办法》涵盖总则、组织实施、基准建设与维护、成果管理与服务、发展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七大板块,体系完整、权责清晰。核心内容可概括为8个方面:
明确时空信息内涵,优化基础测绘制度体系
《办法》提出“时空信息”法定定义,明确时空信息是基于统一时空基准,对各类地理要素、人工设施进行时序化表述的核心数据资源,将二三维一体化、时序化更新、实景三维成果全面纳入基础测绘法定工作范畴。彻底突破传统二维静态测绘局限,从法律层面确立“时空一体、三维赋能、动态更新”的新型基础测绘工作范式,为全省时空信息底座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依据。
明晰三级事权,构建分级分类实施工作格局
《办法》精准划分省、市、县三级基础测绘核心职责,彻底解决以往事权交叉、职责模糊等问题。省级聚焦统筹性、全局性、基础性工作,负责全省测绘基准体系建设、全域遥感影像统筹、省级实景三维和时空数据库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维等;市级负责基准、遥感影像、时空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维护工作,县级负责时空信息更新、测量标志巡查维护等具体工作,形成“省级统筹、市县落地、上下联动、一体推进”的工作体系。
固化更新要求,实现基础测绘成果动态迭代
《办法》明确基础测绘成果更新频次要求:全省亚米级遥感影像每季度实现全域覆盖,核心时空信息数据每年常态化更新;针对重大战略落地、重大工程建设、突发应急处置等特殊场景,要求即时动态更新。通过法定化更新机制,保障全省地理信息数据现势性,更好、更快满足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基础测绘的时效性需求。
打通数据壁垒,建立跨部门协同共享机制
《办法》专门设立行业部门数据供给法定职责,明确民政、住建、交通、水利、能源等部门,需依法依规提供行政区划、基础设施、交通水系、管线电力等行业时空数据。同时设置涉密信息豁免处置规则,对无法提供的涉密数据,由行业部门对自然资源部门生成的成果进行核实确认,从制度层面打通跨部门数据共享堵点,构建“部门联动、数据互通、共建共享”的时空信息资源供给体系。
整合管护制度,筑牢测绘基准安全底线
《办法》整合测量标志保护制度,将原有专项管理办法全面吸收融合,实现测绘基准站网、永久性测量标志一体化管护。明确省级统筹基准站网布局、跨区域数据协同共享,建立省市两级分类测量标志数据库,推广数字化、智能化监测预警管护模式;严格规范测量标志迁建审批流程,明确属地巡查、维修责任,全方位守护全省测绘基准安全、地理信息安全。
优化服务供给,赋能数字经济与民生发展
《办法》区分涉密成果、公众成果差异化服务模式,涉密成果实行审批领用、全程溯源管理,公众版成果线上便捷公开、依法合规发布。依托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基础测绘成果深度赋能数字政府、低空经济、智能网联、智慧城市等重点产业。同时建立应急测绘保障绿色通道,在防汛防台、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救援等工作中,优先、即时提供测绘成果,充分发挥基础测绘应急支撑作用。
强化多维保障,构建现代化发展支撑体系
《办法》设立发展与保障专章,明确基础测绘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算力支撑、人才培育、信用监管五大保障机制:支持AI、大数据等新技术与测绘业务深度融合,推动地理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将测绘算力需求纳入全省算力基础设施统筹布局;构建多层次测绘人才培养体系;将市场主体从业信用纳入全省公共信用平台,实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全面夯实基础测绘长远发展根基。
压实监管责任,健全全链条法治监管体系
《办法》严格衔接上位法规定,实现法律法规责任无缝衔接。细化行政履职追责条款,针对部门数据供给不到位、成果更新不及时、监管履职不力、标志管护缺位等失职行为,明确通报批评、依规追责的处置方式,压实各级部门、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全链条责任,构建权责明确、监管到位、奖惩分明的法治监管格局。
《办法》有哪些方面创新?
创新是推动基础测绘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动力。《办法》立足浙江创新改革实践,从理念重塑、机制重构、应用拓展、科技赋能四个维度打出创新“组合拳”,既系统固化全省前期探索积累的成熟经验,又主动顺应数字时代时空信息发展新要求,为我省加快构建新型基础测绘体系筑牢制度根基。
理念创新。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时空信息、定位导航成为重要新型基础设施”指示精神,把时空信息的采集处理纳入了基础测绘活动的范畴,推动基础测绘从“生产地理信息成果”向建设一套长期运行的“时空信息底座”转变。
机制创新。以“一个地理实体最高精度只测一次”为目标,加强全省基础测绘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优化省市县基础测绘分工,强化各部门行业专题数据与基础测绘数据的融合,推动形成上下贯通、各负其责、紧密配合的基础测绘工作新格局。
应用创新。依托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政务服务和社会化服务,促进场景化应用,深化时空信息资源化价值化利用,持续培育测绘领域新质生产力。运用智能化手段强化成果全流程安全监管,统筹服务赋能与安全管控。
科技创新。健全科技、算力、人才、信用的配套制度,发挥莫干山实验室、人工智能中试基地等创新平台的作用,加强基础测绘关键技术的研发,深化“人工智能+测绘”融合,赋能新型基础测绘高质量发展。
从二维到三维,从静态到动态,从分级到统筹,《浙江省基础测绘办法》的发布,标志着浙江基础测绘工作迈入了“时空一体、三维赋能、动态更新”的新阶段。未来,精准、鲜活、安全的时空信息底座,将持续为数字经济、智慧城市和美好生活注入新动能。(李微漪)
附:
《浙江省基础测绘办法》名词解释
1.测绘基准:指为进行测绘工作所确定和建立的各类起算点、起算面及其相应参数的总称。国家设立和采用的测绘基准包括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测绘工作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
2.测绘系统:指由测绘基准延伸,在一定范围内布设的各种测量控制网,包括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测绘系统是实现测绘成果空间统一表达和相互衔接的技术框架。
3.地形级实景三维:是城市级和部件级实景三维的承载基础。主要由数字高程模型(DEM)/数字表面模型(DSM)与数字正射影像(DOM)/真正射影像(TDOM)经实体化,并融合实时感知数据构成。重点是对生态空间的数字映射。
4.城市级实景三维:是对地形级实景三维的细化表达。主要由倾斜摄影三维模型、激光点云、纹理等数据经实体化,并融合实时感知数据构成。重点是对生产和生活空间的数字映射。
5.时空信息数据库:指将基础地理实体、地理场景和三维模型等时空信息数据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组织管理的数据库及系统,支持存储、管理、查询和协同更新。
6.时空信息高质量数据集:指经过采集、加工等数据处理,在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及时性、多样性、真实性及安全合规性等维度达到高标准要求,可直接用于开发和训练时空信息领域的人工智能行业模型、垂类模型,能有效提升模型性能的数据的集合。
7.政务版地理信息产品:是指在基础测绘成果的基础上,采用经国家认定的地理信息保密处理技术处理后,可以在电子政务内网或者其他经认定的安全网络等渠道中传输、提供或使用的地理信息产品。
8.公众版地理信息产品:是指在基础测绘成果的基础上,采用经国家认定的地理信息保密处理技术处理后,形成可公开使用的地理信息成果。
9.政务工作用图:为满足政务部门出访出行、规划决策、重大活动、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等政务工作的需要,利用测绘技术快速制作的政务用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