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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检察机关纠正教育部门违法行为

2021-06-03 09:09:30来源:中国青年报作者:责任编辑:王宏泽

2020年3月,小斌驾驶二轮电动车肇事发生交通事故,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其判处缓刑。二审期间,小斌因高考报名需提供户口证明,公安机关出具其交通肇事犯罪证明,教育部门按内部规定否决了他的报名资格。对此,检察机关认为教育部门的决定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剥夺了小斌的受教育权。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与同级教育部门沟通,提请人大对教育部门相关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组织召开行政争议案件听证会,向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2021年3月,小斌顺利报名参加高考。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主任陈怡璇指出,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在升学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于行政机关不当或错误执行法律的情形,应当依法监督纠正。”陈怡璇说,本案办理过程中,三级检察院联动,积极作为,保障了涉罪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为他回归社会提供有效帮助。通过法律监督,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云南检察机关纠正教育部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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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王宏泽]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21-06-03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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