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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日前通过《厦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简称《条例》),已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厦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专班办公室、市资源规划局作了解读。
据了解,《条例》的出台,完善了厦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提升的顶层设计,标志着厦门历史文化保护工作迈入全域覆盖、系统推进、法治保障的全新阶段,为统筹协调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筑牢制度根基。
坚持全域覆盖,实施分类施策,构建全方位保护体系。《条例》立足厦门“山海岛城”独特地域特色,明确厦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涵盖厦门全部行政区域,明确保护对象和重点保护内容,名城保护坚持整体性、全覆盖,落实应保尽保。其中,保护对象涵盖六大核心类别,既包括世界文化遗产等空间载体,也包含不可移动文物等物质遗产,同时将工业遗产等纳入保护范畴,实现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面覆盖。
为精准锚定厦门文化核心特质,《条例》确定以下重点保护内容,全方位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山海岛城”的海湾型城市整体格局,鼓浪屿历史建成环境及多元文化传统有机整体,同安古城双溪环抱的银锭形结构与鹭江两岸近代海岛历史城区空间格局,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空间尺度、历史街巷肌理及闽南古厝聚落特征,闽南红砖建筑、嘉庚建筑、骑楼建筑等历史建筑风貌,闽南传统文化艺术、民俗风情、民间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多方协同,推动机制创新,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条例》明确各方职责,建立政府统筹、部门协作、分层落实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体制。市、区人民政府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作为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根据具体职责协同配合,构建无缝衔接的工作机制。
为提升决策科学性,《条例》指出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厦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全程参与保护对象认定、调整、撤销及保护规划评审等专业论证,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同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升社会各界对历史文化保护的认同感与参与度。
为实现历史文化遗产的系统性、长效化保护,《条例》完善保护制度、强化落实路径,让城市文脉在严格守护中永续传承。《条例》明确,强化规划引领作用,明确厦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及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方案的编制主体、核心内容与法定流程;加强片区整体保护,压实区人民政府责任,规定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历史地段的保护责任人;强化单体建筑保护,清晰划分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主体,明确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保护责任和修缮要求;同时,兼顾文化保护与民生改善,建立住房保障、宅基地置换、经济补偿等多元化保障机制。(王礼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