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请使用浏览器分享功能进行分享
近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疗机构价格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印发,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强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价格欺诈、价外加价、强制服务、转嫁费用、过度诊疗。
新规增加了公示基本价格信息的要求,方便就医群众根据自身需要准确选择;增加对中药饮片公示产地等有关情况的要求,进一步扩充信息量,保障患者知情权;综合考虑不同的就医场景以及软硬件设施,提出“收费区域全品类公示+科室病区常用项目公示”的双重公示方式;要求有线上平台的医疗机构进行线上公示。考虑到基层医疗机构价格公示普遍不规范的情况,新规设计提供了参考模板,进行规范指引。在信息告知方面,新规要求在电子结算前显示费用清单,还增加了关于医疗手术术前告知和病案记录的内容,以便于在发生纠纷时尽快还原事实,维护医患合法权益。(记者 林智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