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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18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及时清理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市政府规章,厦门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本市下列规章分别予以废止和修改:
一、对《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3年11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公布,根据2006年9月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12年3月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16年3月7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修正)予以废止。
二、对《厦门市大型桥梁隧道管理办法》(2011年12月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章章名修改为“通行与管理”;
(二)删去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大型桥梁隧道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