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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日前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厦门市市场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福建全省率先以市场经营“免罚清单”的形式,对78项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已履行法定义务或本身无严重过错,又能及时予以改正纠正的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实施 "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推行 " 有温度的执法 "
据厦门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商事登记改革以来,厦门市市场主体数量稳步增长,目前已达70.69万户。“很多企业在发展初期由于不熟悉法律法规,容易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且多是无心之失”。而此次出台的《办法》是该局参考借鉴上海、北京、深圳等地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做法,并结合当地实际研究起草,充分体现了厦门特色。
据悉, 《办法》用清单的形式,明确了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商标、专利、广告、电子商务、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特种设备、计量、标准化、工业产品许可、认证、价格等15个领域的78项不予处罚轻微违法行为及其适用条件和法律依据。
按照《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的原则,清单所列举的轻微违法行为,有的属于程序违法,例如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相关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依法改正后,可不予处罚;有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例如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经营者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可不予处罚。
“清单细化完善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将不予处罚的事项具体化和标准化,给执法人员以明确指引。”上述负责人表示,这一方面有利于市场主体及时纠错,放下包袱,轻松上阵,感受到政府的温情和执法的温度,为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初创企业提供更加宽容的制度环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 免罚 " 不 " 免责 " 推进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本次《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大都属于较多发但客观上实际危害后果较小的事项,比如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时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经营者商品未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营业执照、许可证等。
“《办法》首先强调的是宽严相济的执法原则。”厦门市市场监管局相关人士表示,对于不具有主观恶意、危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违法行为,通过监督整改等行政监管措施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不予处罚。但对触犯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产品质量安全底线的违法行为;故意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其他具有主观恶意,故意实施妨害市场经济秩序或者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等违法行为等,触犯“四个底线”、主观恶意大、危害后果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则依法从重查处。
厦门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免罚”并不等同于“免责”。 对适用《免罚清单》的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违法主体的宣传教育,通过责令改正、行政告诫、行政约谈、行政指导等柔性措施进行纠正教育。同时,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促进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该市市场监管部门还将根据工作需要和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情况,对清单事项适时予以调整,推进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相关链接:“免罚清单”内容摘录
广告:
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的,《办法》明确,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是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自建网站或者互联网自媒体上发布的;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商标:
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驰名商标企业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实施表述性描述的,《办法》明确,只要当事人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可不予处罚。
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办法》明确,不知道该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电子商务(网络交易):
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办法》明确,经营者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食品安全: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若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不予处罚。
产品质量:
违反《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若经营者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不予处罚。
计量:
违反《计量法》第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的,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价格:
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明码标价的,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文字:林盈 、李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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