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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天津8月7日消息(记者周思杨)档案是历史的见证、文化的传承。日前,天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档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强化红色基因传承、便利群众查档、推进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亮点突出。
条例加强对红色档案资源的收集保管保护和利用,明确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重要、珍贵的红色档案,应当优先开展抢救和修复。条例指出,发现红色档案可能严重损毁的,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规定鼓励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挖掘红色档案资源、编辑出版红色档案史料、举办红色档案专题展览、依托红色档案创作传播文艺作品,弘扬红色文化、传承红色基因。
为便利群众查询,条例优化了档案开放利用规定,明确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鼓励和支持其他各类档案馆向社会开放和公布馆藏档案;规定国家档案馆应当设置专门的档案利用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依法合理简化档案利用手续,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开展档案查询利用服务,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
在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方面,条例明确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智慧城市、数字政府建设规划,统筹协调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保障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