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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驰 见习记者 范瑞恒 通讯员 徐梦颖
近日,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时,对诉讼中进行虚假陈述的王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原告王某称其与被告鲁某签订《股东退股协议书》,约定王某将其所持有的某精密电子有限公司52.5%的股权转让给鲁某,股权转让总价款为2258800元,鲁某应于2021年8月份付清全部转让款。现付款期限届满,鲁某尚未全部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经王某多次催要,鲁某仍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故王某诉至津南区法院。
庭审中,鲁某辩称已经向王某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鲁某陈述根据其与王某签订股东退股协议书的约定,股权转让款2258800元中的1348000元用精密设备抵扣,余款910800元现金转账。合同签订后,王某将作价1348000元的设备从某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拉走,剩余款项鲁某通过向王某银行卡转账及按照王某指示向第三方付款的方式,已经全部支付完毕。庭审调查阶段,王某在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询问后仍坚持未曾拉走过相关设备,鲁某虽未能提供书面证据,但鲁某陈述王某拉走设备后将设备出卖给了案外人,并提供了三名案外人的联系方式。
庭审后,承办法官黄冬月根据鲁某提供的电话一一进行核实,案外人均印证了鲁某的陈述,承办法官随即通过电话录音、微信取证的方式固定了相关证据。随后,承办法官传唤当事人王某本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接受询问。在充足的证据面前,王某认可拉走了设备并收取了剩余股权转让款,承认在律师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虚假陈述。王某主动悔过、当庭提交检讨书并申请撤回了本案的起诉。
最终,承办法官依法作出司惩决定书,对王某处以5000元罚款,王某收到决定书当日主动缴纳罚款。
法官提醒,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是认定案件事实、依法适用法律、公平公正裁判的依据。王某故意隐瞒将设备拉走转卖他人的重要事实,诉讼中作出违背案件事实的虚假陈述,严重妨碍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及事实认定,严重侵犯了诉讼秩序和司法公信力。任何作虚假陈述、违反诚信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