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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做好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0号)的要求,现就调整我市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及支付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调公立医疗机构单人单检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政府指导价。单人单检价格降至不高于每人份16元;多人混检价格统一不高于每人份3.4元。
二、下调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的政府指导价。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服务,按照“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其中,“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政府指导价降至不高于每人份2元;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价格项目+检测试剂”收费总额的封顶标准降至不高于每人份6元。
三、根据价格调整情况,同步下调单人单检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医保支付标准。
四、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应同时提供单人单检和多人混检两种服务选项,在符合疫情防控规定的前提下,允许“愿检尽检”的群众自愿选择。非公立医疗机构,以及医学检验实验室等社会检测机构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质价相符,倡导参照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新冠核酸检测价格。
五、工伤保险支付标准参照医保支付标准执行。工伤保险支付范围为: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因新住院、急诊(接诊不能除外新冠病毒感染风险、需要紧急手术或操作和急诊留观)进行工伤医疗或康复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或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含入院前完成,仅限一次)。
六、本通知自2022年6月7日起执行。此前相关价格和支付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转自 |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