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请使用浏览器分享功能进行分享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驰 见习记者 范瑞恒
7月30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涉及《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三部地方性法规,共38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是严重缺水的特大型城市,节约用水具有极端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同志介绍,修改决定明确实行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双控”制度,规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市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制定各区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明确强化南水北调、引滦入津等工程的运行和保护,保障供水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明确将淡化海水、再生水、雨(洪)水等纳入水资源配置,建立多种水源联合调度机制,统筹利用。
同时,修改决定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同步推进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和压减地下水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明确洗浴业、水上娱乐业、游泳场馆、人工滑雪场和高尔夫球场等特殊行业,应当建有并使用节水设施,并办理取用水手续;明确超过年计划用水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非生活用水户,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或者经测试发现不合格未整改的,在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由节水主管部门约谈其负责人,并限制其用水量。
此外,修改决定还明确要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播放和刊登节约用水公益广告,增强全民节水意识,营造节水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