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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管局发布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向日葵托幼点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被处以1.罚款5000元。2.没收安琪牌高活性干酵母一袋。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辛口镇向日葵托幼点进行检查时发现,发现当事人操作间内已开封的安琪牌高活性干酵母一袋,生产厂家为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规格13克/袋,生产日期为2019年2月22日,保质期为24个月,截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已超过保质期。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在操作间内发现的安琪牌高活性干酵母进价10元每袋,超过保质期后未制作成菜品进行销售。2021年4月28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拍照,询问当事人等形式,对案件进行详细调查。当事人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货值金额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能主动排查原因、并积极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另查明案值金额较小,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案发后积极排查原因。属于《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5000元。2.没收安琪牌高活性干酵母一袋。
来源 | 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