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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时评【如何理解不批捕深圳下药男的决定:如果不想放纵罪犯,保留证据是必要的】深圳检方以证据不足对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是审慎的。在舆论鼎沸、皆曰可捕的情况下,作出“存疑不捕”的决定,需要的不仅是法律根据,更要有直面舆论的自信。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贯彻“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非常难,在舆论关注、社会评价趋于一致的情况下落实“疑罪从无”就更是难上加难。这一点,从最近几年重审和再审的社会影响巨大的冤错案件中可见一斑。深圳检方在作出“存疑不捕”的决定后,申明“侦查机关可以继续侦查,取得新的证据后,可以再次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既是对舆论的回应和平复,也是对“不枉不纵”法律原则的贯彻和落实。“疑罪从无”,是证据中心的派生结论。没有证据或证据缺失,法律事实就难以为据,法律准绳就失去了衡量标准。回到“下药案”,深圳检方的决定也提醒人们,如果不想放纵罪犯,保留证据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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