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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经山西省政府同意,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发改委、山西省工信厅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二手车规范交易、推动汽车流通提质增效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企业备案管理、二手车商品化流通、转让登记、发票管理、交易规模、信息平台建设、出口流程管理、支撑保障等八个方面具体细化规范,并责任到相关具体部门。
其中,汽车经销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要符合《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规定,按要求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备案,及时、准确、全面报送相关经营信息。
对于社会关注的二手车商品化流通问题,二手车相关交易及汽车销售应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签订合同。
二手车转让登记方面,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移登记时,公安机关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严格执行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跨省通办和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全面落实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的税收优惠政策和二手车经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发票开具方面,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对已备案的二手车企,年二手车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且当年增速达到10%以上的,按其二手车销售额的0.5%给予财政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此外,汽车经销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要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按有关规定建立交易档案,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严禁签订“阴阳合同”,严禁虚开交易发票。(记者 任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