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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上午,山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对会议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修订背景和过程、主要内容、贯彻实施意见等作了介绍。
山东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负责同志介绍,我省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于2000年制定,2012年首次修订;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于1993年制定颁布。2025年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了保证国家法治统一,进一步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有必要对我省两件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两个办法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认真总结近年来我省基层民主建设的实践经验,回应社会关切,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同志介绍。
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共7章56条,明确村委会性质、定位及相关工作原则,细化规定村委会11个方面的工作职责,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村委会选举工作各项流程,明确民主协商内容,完善民主决策程序,规定村务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
实施办法对村委会工作保障作出规定,细化了各项支持措施:明确村民委员会日常运转经费、成员基本报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村级综合服务设施用电、用暖、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价格;建立健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健全完善农村人才培训和保障机制。
修订后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共7章43条,明确居委会性质、定位及相关工作原则,细化规定居委会9个方面的工作职责,明确居委会及其成员的义务,进一步细化和完善选举工作各项流程,完善议事协商规则,明确民主决策的具体事项,规定居务公开、居务监督委员会、民主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对居委会工作保障进行细化规定。
实施办法总结吸收基层经验,着力完善了议事协商规则,明确了民主决策的具体事项:明确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召集和召开频次;明确规定,涉及居民利益的制定或者修改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接受社会捐赠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以及社区服务项目实施、社区公共空间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等事项,需要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或者由居民会议授权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规定对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以及居民反映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纠纷,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开展协商。
修订后的两件法规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
省委社会工作部负责同志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就贯彻实施意见作了介绍。
部分中央驻鲁及省直主要新闻单位的多家媒体参加新闻发布会。
作者:李晓丹
摄影:于家傲男
编辑:王娜娜 孙云晓
审核:李宗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