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请使用浏览器分享功能进行分享

10月29日,记者从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已表决通过,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发布会现场 赵佳艺摄】
青海是长江、黄河、澜沧江发源地,被誉为“中华水塔”,青海省湿地面积位居全国前列,是全球水鸟赖以生存的“生命驿站”。但青海地处高寒高海拔地区,生态系统结构单一、功能脆弱,破坏后难以恢复,保护修复任务艰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上位法律相继出台,原《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已无法满足新时代湿地法治建设需要。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陈锦花介绍,修订后的条例重点从五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厘清权责边界,压实各方湿地保护责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负总责,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监督管理、规划编制、保护修复,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担保护修复管理工作,并建立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
二是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湿地资源配置。落实省、市(州)、县三级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实行重要湿地、一般湿地分级名录管理,将重要湿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建立分级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开展常态化湿地监测评估。
三是统筹保护利用,兼顾生态安全与民生发展。明确十项破坏湿地禁止行为,支持在资源承载力范围内发展生态旅游、生态农牧业、生态教育,设置公益性岗位、落实生态补偿、鼓励社区共建共管。
四是坚持系统观念,健全分类科学修复制度。设置“湿地修复”专章,确立“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原则,针对沼泽湿地、退化泥炭沼泽、江河湖泊、内陆滩涂分类施策,因地制宜实施修复举措。
五是强化监督惩戒,提升法规刚性约束力。完善多层次监督体系,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将湿地保护纳入综合绩效评价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明确擅自占用省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的惩戒标准,并对擅自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等行为设置处罚。
(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王雯静、万玛加 通讯员赵佳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