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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 刘煜云摄)
10月31日,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青海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青海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的实施情况,这两项《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青海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该《条例》共分为九章七十六条,设置总则、产业发展、生态宜居、文化繁荣、组织建设、人才支撑、城乡融合、保障监督和附则等。
据介绍,该《条例》的出台将有效填补青海省乡村振兴领域的立法空白,夯实青海省乡村振兴良法善治的基石,有利于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促进法,将乡村振兴工作中行之有效、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措施和创新举措法定化;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利于凝聚社会各界力量,统筹推进青海省农业农村各项建设事业,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青海省委农办副主任,省农业农村厅一级巡视员孙文龙表示,实施乡村振兴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我们将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措施保障,抓好学习宣传贯彻,推动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得到有效落实,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
同时,从11月1日起,《青海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将正式实施。该《条例》共二十七条,《条例》明确了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的概念和安全控制区域划定的程序范畴;明确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职责;明确了建设项目许可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健全了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开展审查的工作举措;细化了建设项目,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相关规定;规范了建设项目,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的举措。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谢平表示:“条例的颁布,是自新修订的反间谍法实施以来,全国首部以‘小切口’立法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对我省国家安全工作法治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更好统筹发展与安全,切实推动我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迈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为维护国家安全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 万玛加 王雯静 通讯员刘煜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