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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夏季社会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开展以来,青海省玉树州囊谦县公安局高标准践行全省公安机关平安建设暨“防风险、除隐患、降发案、保平安”专项行动等各项工作的部署会议精神,精准聚力“零容忍、常震慑、强高压”的打击力度不变,持续围绕赌博、电诈等新型领域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把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幸福感作为撬动各项公安工作的有力杠杆。10月4日,囊谦县公安局通过多部门联动,成功侦破1起聚众赌博案件。
近日,刑侦民警在工作中获悉有人聚众赌博的线索。随即,刑警、特巡警等多部门联动,通过细致摸排、全面清查、集中研判,迅速锁定赌博窝点,并组织精干警力于10月4日晚对涉案人员开展了突击抓捕行动,在现场中抓获涉案嫌疑人8名,当场缴获赌资22万余元,涉案人员均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下一步,囊谦县公安局将以平安建设为着力点,持续加强社会面巡逻防控,不断提高各行业场所排查清理整顿力度,强化宣传引导并做好相关普法工作,从而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治安环境。
囊谦公安提示:参与赌博,违法犯罪!请大家切勿以身试法!
什么是赌博罪?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构成赌博罪,立为刑事案件,追究刑事责任。
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营利性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行为”,立为治安案件,对其予以治安处罚。
如何认定赌博罪中的“开设赌场”?
“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传统的开设赌场,是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的行为。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赌博与正常娱乐活动的区分
1.从主观方面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它是构成赌博罪及赌博违法行为的主观要件;而群众娱乐是以休闲消遣为目的。
2.从主体上看,群众娱乐多是家庭成员、亲朋好友之间进行。
3.从客观上看,是否从中抽头获利。构成赌博罪以“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三种行为为限,且从中抽头获利。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赌博违法行为也从中抽头获利。群众娱乐不存在从中抽头获利。
4.看彩头量的多少也是区分赌博与群众娱乐活动标准之一,但要根据个人、地区经济状况及公众接受的消费水平而定。
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少量输赢性质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赌资如何计算?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1.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2.赌博活动中换取筹码的款物;3.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4.在利用计算机网络或组织他人赴境外进行的赌博活动中,分赌场、下级庄家或者赌博参与者在组织或者参与赌博前向赌博组织者、上级庄家或者赌博公司交付的押金;5.在赌博活动中放贷的款项。
对查获的赌资应当收缴。对现场查获的赌资无法分清所有人的,应当作为参赌人员的共同赌资予以收缴。对现场查获参赌人员随身携带的款物,根据赌博方式、赌注大小、参赌时间等调查情况,查明属于赌资的,应当予以收缴。
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如何处罚赌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刑警大队
供稿:宋庆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