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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肖芳 报道
本报青岛讯 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通知,自8月20日起,青岛降低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自愿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标准。
具体说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由60元/人次下调为45元/人次,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检测收费标准继续执行25元/人次,检测试剂费用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际采购成本(政府采购价格零差率加价)另行计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混合核酸检测时,5个样本混检检测收费标准由30元/人次下调为23元/人次,10个样本混检检测收费标准由20元/人次下调为12元/人次,不得另外收取检测试剂等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