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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为纲,山青水长。
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迈入“法典化”时代,为以美丽中国建设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把学习宣传贯彻生态环境法典作为重大政治任务,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有机结合起来,将生态环境法典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切实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监管、依法治理能力。全面加大生态环境法典宣传力度,努力讲好美丽中国建设法治故事,带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推动生态环境法典精神深入人心。
提高政治站位,及时传达部署。全国两会后,第一时间组织召开厅党组(扩大)会议、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传达学习全国两会精神、生态环境部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部署,集体学习生态环境法典立法背景、创新亮点及主要规定等内容。并分别于3月19日制发《关于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于3月31日会同自治区司法厅印发《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通知》,就全区生态环境系统、自治区有关行业领域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作出安排。各盟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积极响应,及时召开会议、制发方案,保障了生态环境法典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快速启动、扎实开展。
把握重点对象,组织法典培训。坚持将生态环境系统干部职工以及工业园区、企业负责人作为学习培训的重中之重。3月份以来,先后组织开展为期6天的“生态环境法典专家公益大讲堂”线上集中培训,生态环境系统4000余人参加;举办全区生态环境系统新入职执法人员岗位培训班、执法骨干专项业务培训班以及全区碳市场能力建设培训班、全区污染源自动监测和环境信息化业务培训班,均将生态环境法典培训作为重要内容,生态环境系统相关人员及重点企业负责人参与培训。目前,正在深入盟市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普法讲座,已完成兴安盟、鄂尔多斯市培训工作。同时,各盟市生态环境部门也积极邀请专家,面向干部职工及重点企业开展培训,目前已举办专题培训班80次、培训1.5万余人次。
加强社会宣传,提升公众素养。把握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5·22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六五世界环境日以及全国低碳日、全国生态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积极以举办知识竞赛、发放法典单行本和生态环境普法宣传册、设置主题展板及咨询台等形式,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普法宣传。同时,将法典新规宣传融入各级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工作日常,全面督促引导各级各类企业自觉守法,提升环保意识,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坚持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基层志愿服务组织广泛参与,合力开展法典宣传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牧区等活动,以喜闻乐见的方式推进普法宣传。
强化新闻宣传,营造浓厚氛围。第一时间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及“内蒙古生态环境”双微平台开设“学习贯彻生态环境法典”专栏,积极转发法典全文及相关评论和权威解读文章。加强与中央、自治区主流媒体的合作,协调新华社客户端在“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专题、协调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及各盟市政府(行署)门户网站在首页显著位置全部开设“学习贯彻生态环境法典”专栏;配合内蒙古电视台在“新闻联播”栏目,对生态环境法典学习贯彻工作进行专题报道;在“奔腾融媒”客户端“奔腾懂啦”栏目及抖音号制作播出生态环境法典系列宣传小视频。各盟市生态环境局也积极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加大宣传力度,发布相关图文及短视频信息,为推动生态环境法典贯彻落实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完善配套制度,夯实执法基础。对标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加快对全区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7月29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及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等9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当地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系列地方性法规决定的决议。同时,对《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等17件生态环境厅牵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其中,16件文件继续有效,另有1件即将完成修订,确保各项制度与法典要求精准适配、一体贯通,为生态环境法典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下一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不断加大生态环境法典学习宣传贯彻力度,努力创新宣传方式、健全制度机制、优化监管模式,推动全社会人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治之力守护蓝天、碧水、净土,以实际行动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贡献更多力量。(吴宪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