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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条重磅措施!吉林省刚刚发布!

来源:长春广播电视台2022-04-07 13:55

  据吉林省人社厅网站消息,近日,吉林省人社厅出台21条举措助力抗击疫情和复工复产。

21条重磅措施!吉林省刚刚发布!

  关于印发《吉林省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新冠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吉人社发〔2022〕9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吉林省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新冠疫情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4月5日

  吉林省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新冠疫情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主动发挥人社部门职能,助力抗击新冠疫情和复工复产,现就全力做好援企稳岗保就业、激励关爱一线医务工作者及相关人员、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优化人社服务等各项工作,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全力援企稳岗保就业

  (一)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下调50%。

  (二)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2022年因受疫情影响实施封闭管理的市(州)、县(市)的用人单位,未能按时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业务的,在封控管理期间内可以缓缴养老保险费,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对零售、餐饮和旅游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其中,服务业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到60%以上。全面落实利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技能培训政策,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四)保障重点企业用工。依托“96885吉人在线”云平台,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持续推出线上招聘活动,组织开展线上职业指导、职业介绍。针对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国计民生企业,指定专人负责对接帮扶,动态跟进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全力满足重点企业用工需求。加强企业用工监测,重点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活必需品企业、交通运输企业、规上工业企业等开展复工前后用工动态监测,认真分析复工企业用工缺口,预判企业全面复工后的用工需求,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五)开发临时性公益岗位。围绕防疫消杀、医护辅助、物资配送、道路管制、卡点值守等应急管理服务,积极开发疫情防控临时性公益性岗位,补充基层防疫工作力量,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及因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其他失业人员。

  (六)加强重点群体帮扶。针对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采取就业、人才服务专员“一对一”包保形式,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培训、创业支持等服务,对符合条件人员帮助落实就业政策,全力做好特殊时期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七)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及涉及疫情封闭地区因交通不便、无法复工复产导致的归还创业担保贷款困难的企业及个人创业者按规定予以展期。及时足额向企业及个人创业者拨付贴息资金,最大限度降低借款人融资成本。对于医疗用品、检测试剂生产供应企业、基本生活物资生产销售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保供企业,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可先行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再申请办理贴息,保障企业资金需求。

  二、全力激励关爱抗疫一线医务工作者及相关人员

  (八)实施职称专项激励。接触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评聘)上一级职称,评审(评聘)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在疫情防控一线做出突出贡献,在临床救治、检查检测、终末消杀、物资保障、医疗及隔离设施建设维护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和突破,且聘任相应级别岗位满三年的,经本级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复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单独组织、单设比例”评定上一级职称;参加年度正常评审(评聘)通过的人员,不再单独激励。

  (九)提高专技岗位比例。对直接参加本轮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且为抗击疫情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事业单位,可适当上浮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专门用于聘用直接接触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分别按照不超过2%、3%、10%比例增核相应临时岗位,逐步消化解决。在疫情防控一线做出突出贡献,在临床救治、检查检测、终末消杀、物资保障、医疗及隔离设施建设维护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和突破人员,已经取得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的,可在同层级内直接聘用到上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已经取得正高级职称且聘任在相应级别岗位的人员,专业技术四级岗位聘满三年的,可直接申报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满三年的,可直接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经省级主管部门考核择优推荐,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单独分组、单设比例”评定通过后,享受相应待遇。

  (十)开辟事业单位招聘绿色通道。对直接参加本轮疫情防控一线的事业单位贡献突出的非在编人员,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用人需求,在空编空岗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有关要求,报人社部门后直接办理聘用手续。对同类人员较多形成竞争的,可采取考评的方式进行选聘。基层事业单位在空编空岗前提下,可放宽年龄、学历等条件,专项招聘在直接接触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社区(村)干部。

  (十一)优先推荐评选人才项目和荣誉。参评省级人才项目和荣誉时,对直接参加本轮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员等给予倾斜。2022年省级人才项目评审设立抗疫人员专项,单列推荐指标,提高入选比例,重点激励一线专业技术、技能人员。

  (十二)提高年度考核评优比例。对直接参加本轮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后,2022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提高至30%;对贡献突出的事业单位或所属科室(团队),可单列优秀等次指标,优秀等次比例可适当提高;对贡献突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直接评定为优秀等次。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十三)实施工资待遇激励。对直接参加本轮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参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人数及贡献,可按规定核增不纳入基数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各单位在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时须进一步向疫情防控一线人员倾斜。

  (十四)实施待遇保障政策。为直接参加本轮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员,发放高层次人才“吉享卡”,享受省内交通出行、医疗绿色通道待遇。直接参加本轮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员,在申报认定上一个等级人才类别时,将防疫期间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成绩作为人才分类认定的重要依据,予以重点倾斜支持,最高可认定为B类人才;通过认定评审后可享受对应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待遇。

  (十五)实施防疫一线技能人员激励。开展线上“防疫员”“消毒员”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培训。直接参加本轮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技能人员,申报认定(鉴定)高一级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时,所在单位要优先推荐,其在疫情防控一线的工作表现作为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认定(鉴定)的重要依据。已经取得上一级资格、直接参加本轮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工勤技能人员可提前2年破格聘任,对岗位职数不足的,可超岗位聘任,逐步消化解决。

  (十六)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三、全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十七)妥善处理劳动关系问题。开展对疫情期间劳动关系有关情况的分析研判,加强对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的政策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指导企业妥善处理各类劳动关系问题,切实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鼓励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弹性、灵活的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共克时艰。

  (十八)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发挥省执法监察信息化监管平台作用,畅通电话、信件、网络、短信、微信等非现场举报投诉渠道,并通过发布信息、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告知,引导群众通过信息化手段反映诉求。安排专人在线接听接收相关咨询和诉求,及时解答和反馈相关诉求处理情况。

  (十九)加强劳动仲裁服务。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全力优化人社服务

  (二十)推行不见面服务。充分发挥“智慧人社”“96885吉人在线”、微信小程序等平台功能,推行人社事项“网上办”“掌上办”等不见面服务,减少非必须的现场办理,避免人员集聚。

  (二十一)做好人社系统疫情防控工作。压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落细防控措施,指导全省技工院校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做好就业服务、社保经办、人才人事服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和信访等窗口服务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人员查码测温,强化一线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加强经办大厅的消毒、清洁工作,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本政策措施自2022年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 责编:徐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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