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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讯(记者章鸽 通讯员曹妤)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人民政府同意,日前,湖北省人社厅、财政厅印发《关于2022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从2022年1月1日起,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以我省退休人员2021年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确定,惠及全省近620万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
据悉,根据国家要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办法统一,都采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其中,定额调整指各类退休人员统一增加相同额度的养老金,体现社会公平;挂钩调整指增加的养老金与个人缴费年限、养老金水平双挂钩,体现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多得多调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调整养老金时增加的也相对较多;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群体予以照顾。这一调整办法能够适当调节退休人员收入差距,体现了二次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同时兼顾激励的原则。
具体调整办法
■ 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32元
■ 挂钩调整
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8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同时,每人每月以本人2021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2%
■ 适当倾斜
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后,对部分人员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2021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021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
以上调整办法,具体到每位退休人员,由于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不同等原因,实际增加的养老金绝对额是不同的,对应到占个人养老金的比例也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在职时缴费年限长、缴费工资水平较高的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绝对额也会相对较高。
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今年7月底前,全省各级人社部门会将所有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把党和政府的温暖及时送到退休人员手中。
作者:章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