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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5日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湖北理工学院原副院长、
鄂东医疗集团总院长张杰犯受贿罪
一审公开宣判
以被告人张杰犯受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由湖北省黄石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湖北理工学院原副院长(副厅级)、鄂东医疗集团总院长、党委书记张杰犯受贿罪一案,经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后审理查明:
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杰利用先后担任黄石市中心医院院长、党委副书记、鄂东医疗集团总院长、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医疗药品及医疗器械销售、承接项目、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曾惠恒(另案处理)索贿或非法收受湖北某某医药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有限公司及行贿人汪某等15个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38.7229万元。案发后,涉案赃款、赃物已被依法扣押。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其特定关系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38.722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张杰具有部分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杰到案后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案发后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法院在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