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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举行,《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首次审议。
《条例(草案)》共6章44条,包括总则、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责任与附则。
河南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刚介绍,201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反家庭暴力领域的基本法,为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但其中部分规定比较原则,需要因地制宜地作出具有针对性和地方特色的规定。目前,我国已先后有山东、广东、江苏等10余个省(区、市)完成了反家庭暴力地方立法。河南省现行的《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于2006年制定,已不能满足河南省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现实需要。因此,有必要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条例》对上位法进一步细化,促进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
近年来,河南省反家庭暴力工作成效显著,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婚姻家庭观念的转变,反家庭暴力工作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家庭暴力问题依然突出,存在排查化解难、证据认定难、处理周期长等问题;反家庭暴力的体制机制不够完善,整体合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告诫书、临时庇护、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规定的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够强。
《条例(草案)》采取了分类归纳和具体列举的方式明确界定了家庭暴力行为,主要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等类型,为有效保护家暴受害者奠定了基础。将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因目睹家庭暴力造成精神损害的家庭成员纳入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范围。家庭成员以外具有扶养、寄养、同居、监护等关系的共同生活的人或者曾经具有婚姻、监护、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实施暴力行为的,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条例(草案)》明确了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将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作为特殊保护人群,明确了特殊保护的原则和措施,规定了强制报案制度。重点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将禁止抢夺、藏匿未成年人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之一;在办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当对监护人进行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必要时可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
《条例(草案)》明确建立了集发现报告、联防联动、关爱服务、检查推进等于一体的家庭暴力案件处置工作机制,并对有关各方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中颇为引人注目的规定。为解决当前人身安全保护令存在的证据标准不清晰、执行面临困境等问题,《条例(草案)》详细列举了申请人可以提供的证据类型,规定了法院对受害人举证的帮助指导责任。详细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七项具体措施。结合七部委《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细化了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方面的具体协助执行义务。
其中,明确六大类可以作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材料:
(一)报警、处警记录,告诫书;(二)伤情鉴定意见、诊疗记录;(三)证人证言、加害人保证书;(四)文档、图片、录音录像、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记录等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五)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予以帮助、处理的材料;(六)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材料。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七项具体措施包括: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三)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场所内从事影响申请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四)禁止被申请人查阅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住址、收入来源等相关信息;(五)禁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六)责令被申请人搬离申请人住所;(七)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条例(草案)》明确了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时间: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红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