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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贵州省财政厅印发《贵州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该办法旨在强化社会监督,引导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公众环境健康,切实改善环境质量。
群众可以通过12369电话、来信来访、互联网、12369微信平台等多种合法有效的举报途径举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程度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情况,对举报人进行最高10000元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奖励兑现方式包括现金奖励、电话费充值、微信转账等。
办法明确,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对举报人的奖励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对于符合《奖励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在调查核实后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办法同时明确了举报奖励的范围包括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擅自投入生产的等27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下一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将定期通报有奖举报工作开展情况,切实抓好有奖举报工作,助力生态环境执法,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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