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漓江,是闻名天下的桂林山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桂林人民赖以生存的母亲河。近年来,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进一步打造环境资源审判品牌,推动案件审理和审判模式创新、加强司法联动机制建设、创新生态环境修复执行,以司法之力修复绿水青山、守护“金山银山”。
高位部署下好环境保护“先手棋”
漓江两岸,目光所及皆是碧水蜿蜒,两岸之上生机盎然。
绿水青山,离不开司法护航。2021年5月,七星区法院成立“广西桂林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人民法庭”,对漓江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环境资源案件实行“三合一”集中管辖,高位部署高效推进,下好环境资源保护“先手棋”。
2021年4月,覃某与阳朔县高田镇鹤岭村村民达成购买位于漓江风景名胜区内平岭山场松树意向后,委托盛茂公司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同年6月底至8月初,覃某在超出林业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区域采伐,此举破坏了漓江风景名胜区的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案是漓江法庭成立以来,第一件涉森林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也是近年来漓江风景名胜区内破坏森林面积最大的刑事案件。七星区法院审理后,判处覃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承担原地恢复植被的赔偿责任,即种植价值36958元的杉木进行林业资源修复。
漓江法庭自成立至今,共办理审结破坏漓江生态环境各类案件55件,一审服判息诉率达98.18%,判处罚金15万元、生态修复费用30万余元,罚金认缴率及生态修复费支付率均达100%。
护惩并重修复生态环境“伤疤”
2022年3月,朱某在禁渔期到禁渔区内的秀峰区桃花江路飞鸾桥上游漓江水域捕鱼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案发后,朱某与桂林市农业农村局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自愿赔偿2000元用于漓江水域的生态修复。同年4月25日上午,在首个桂林“漓江保护日”到来之际,七星区法院在漓江边公开审理这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庭审结束后,法官还通过直播进行释法说理,并组织开展增殖放流活动,保护水域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审理一案、修复一片。七星区法院深入贯彻生态修复优先和惩治教育并重的环境资源审判理念,积极适用“补种复绿”“异地补植”“增殖放流”等多元修复措施,实现对生态环境的恢复性保护。
2019年12月,赵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漓江风景名胜区内的12棵乌桕树挖起并进行售卖,获利3000元。2022年4月29日,七星区农业农村局与赵某达成“以补植造林方式修复生态环境,于2022年6月30日前购买株数不低于36株的乌桕苗在指定地点补植造林”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2022年5月,在七星区法院全程监督下,这一起滥伐林木案当场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
以案说法身边事教育身边人
“我在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1月至4月底在阳朔县兴坪镇黄花坪山场内采挖野生落叶兰共计51株,将其出售后获利153元。”2022年5月10日,邬某主动到阳朔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采挖、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野生落叶兰的犯罪事实。
案发地的野生落叶兰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功能,是漓江生态环境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邬某的犯罪行为造成漓江流域物种多样性、生态环境功能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今年4月26日,七星区法院在杨堤码头以现场直播的方式,审理这起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在线观看人数达百万人次。
最终,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其经济困难无力赔偿生态环境损失,法院责令邬某提供一定数量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动,对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
“经过努力,漓江生态环境保护人民法庭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明显下降,2021年至2022年涉漓江流域环境犯罪案件量同比下降46%,已初步达到惩治+法治教育、惩治+修复、惩治+治理的工作目的。”6月5日,在全区法院系统六五环境日宣传活动暨环境资源审判现场会上,七星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川详细介绍了该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取得的成效。
(通讯员 曹长青 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仕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