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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建省发改委印发《福建省支持民营企业投资能源领域基础设施工作导则(试行)》,进一步激发能源领域民间投资活力、加快民间投资发展。
□融媒体记者 陈林森
适用
范围
该导则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民营企业投资的火电、热电、海上风电、农林生物质发电、增量配电网、光伏发电、新型储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虚拟电厂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明确平等准入、公开透明,市场主导、协同高效,安全优先、绿色低碳,规范运作、风险可控四项基本原则。民营企业可通过自主投资运营、合资合作开发、专业服务外包等多种方式投资建设项目。
项目
推进
项目推进需严格遵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按项目类型分类规范。其中,核准类项目,项目单位应专项论证民营企业参与的可行性,并在项目申请报告中专项说明,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涉及建设运营资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开展建设运营活动。项目业主应落实建设质量首要责任与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并网项目应按规定服从电力系统统一调度,落实并网运行、安全防护等规范,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权益
保障
在完善权益保障与退出机制上,民营企业按股权比例或合同约定分享项目运营收益,国有资本与民营企业同股同酬、同权同责。任何单位不得无故单方面提前终止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非协议约定的负担。运营期内民营企业可通过股权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依法合规退出,退出过程需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营,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与相关方合法权益。
优惠
政策
导则还明确,在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及产业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将能源领域民间投资重大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能源发展规划统筹衔接。用地用海、用林、用能、用水、电力接入等要素需求享受同等保障。各地将积极争取各类资金支持,落实环保节能税收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