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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宋学鹏 王莹
福建地处东南沿海,海岸线长达3752公里,海洋经济总量连续多年突破万亿,占全省GDP比重超20%。海岸是守护安全的“蓝色屏障”,更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黄金动脉”。
12月1日,《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共五章三十八条,涉及海岸治安防控、出海船舶和人员治安管理等内容,既注重体现福建特色,又着力增强可操作性,助力打造“陆海统筹、以岸控海”的格局。
“《条例》立足海洋大省定位,提出统筹发展与安全,支持和保障海洋产业,促进福建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维护海上安全秩序、建设‘海上福建’提供重要法治保障。”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吴黎静说。
齐抓共管 织密海岸“安全网”
福建区位特殊,海岸线占全国海岸线总长的六分之一,出海船舶基数大,海岸治安管理工作任务繁重。
“随着公安机关与海警机构管辖分工及行政许可事项取消等变化,有必要制定《条例》,确保各级政府以及涉海部门更好履职。”福建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陈文荣表示。
近年来,福建省公安厅立足海岸治安管理工作重点任务,指导沿海公安海岸部门会同海渔、海事、海警、海关缉私以及边检部门建立了“五海一边”涉海安全执法协作机制,全省涉海刑事、行政案件查处数同比明显上升。
根据海岸治安执法主体变更、管理方式变化等新形势,《条例》明确了公安机关的海岸治安管理职责,并将涉海部门联勤协作机制、职责分工等纳入立法范畴,明确“五海一边”等涉海执法力量,加强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协调联动,实现“信息互通、联合执法、线索互移”,有力打击查处船舶违法违规行为,构建海岸治安综合治理新格局。
“《条例》落实海岸治安防控要求,加强重点部位管控,规定建立海岸治安巡防机制,明确沿海港岙口、码头、临海景区经营者以及从事海域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等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主体责任。”福建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黄洪旺介绍说。
为全面提升海岸治安管理的规范化、常态化、信息化水平,《条例》规定推进海岸治安管理信息化建设,要求重点海岸、码头安装智能公共视频设备,推动船舶定位装置全覆盖,加强数字化、智能化监管。
吴黎静表示,《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海岸相关活动和重点区域安全防控,将沿海民宿、网约房、休闲露营地、房车露营基地等经营性留宿场所纳入治安管理,将事故易发多发的海岸区域划定为危险区域,并对海岸举办群众聚集性活动提出了安全监管要求,切实保障海上新业态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举报违法线索,构建“专业防控+群众防线”的双重屏障,实现海岸治安防控闭环。
刚柔并济 把牢出海“安全关”
海岸是海上活动的发起点,也是组织、补给和返程的关键节点,属于核心枢纽。针对福建出海船舶多、海上活动贸易繁忙的特点,《条例》注重加强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出海船舶和人员登记、备案等治安管理工作,完善出海作业人员、出海船舶报告及信息变更等规定。
《条例》强调以人管船,明确船长(船舶所有人)为船舶治安管理责任人,负责船员信息报备、安全知识培训等,要求出海船舶必须清晰标明船名或识别牌号,配备并正常使用定位装置,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停靠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入的海域、岛屿。
《条例》还规定,出海人员需随身携带有效证件,严禁无证驾驶、超载航行,不得携带、私藏、留用违禁物品等禁止性规定,从源头防范安全风险。
聚焦法律责任,《条例》划定了违法高压线,严守海上活动安全底线。
对违规修造船舶、未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船舶擅自进入禁限海域等行为,《条例》明确了责令整改、警告、罚款的阶梯式处罚措施,确保“执法有温度”。
对涉及走私、偷渡、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机制,确保“执法有力度”。
对在本省沿海范围内查获的无船名船号或者船舶识别牌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条例》规定由相关部门联合核查、分类处置,杜绝“一查了之、反复反弹”,确保“违法有代价”。
固定经验 拧紧船舶“安全阀”
长期以来,福建沿海各地普遍存在服务于群众生产生活的乡镇船舶,这些船舶数量多、分布广、安全系数较低、风险隐患较大。
2024年4月以来,福建在全国率先部署开展海上船舶安全专项整治,在乡镇船舶备案和动态监管、船舶修造主体源头管理、非法船舶处置、基础管防和部门协作、科技支撑和数据共享等方面进行了实践探索,积累了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
“我们对符合条件的10.6万艘乡镇船舶进行规范纳管,建成242个沿海船舶管理单位,组建配备了2927人的船管员队伍,并依托海上船舶安全综合管理系统对乡镇船舶开展‘人防+技防’监管和服务,海上船舶管理实现系统性重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翁新平说。
在立法过程中,《条例》将专项整治的经验、做法融入法规,着力破解乡镇船舶管理中存在的职责不清等问题,重点设定了乡镇船舶备案主体、禁止性行为和罚则等全过程管理制度,推动乡镇船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法治化,有力维护海岸治安秩序。
在明晰责任主体方面,《条例》明确乡镇船舶所有人为本船舶治安管理责任人,沿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船舶备案管理,并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对乡镇船舶建造、改造、拆解、交易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
在加强监督管理方面,《条例》明确应当应用海上船舶安全综合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出海船舶和人员信息共享机制,落实出海船舶和人员日常监管,实时掌握动态。同时,规定乡镇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擅自超出备案的用途和区域。
在夯实管理基础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出海船舶集中停泊的地点设立船舶管理单位,配备专兼职船管员和必要设备,开展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乡镇船舶应当配备船舶定位装置、标明船舶识别牌号;应当组织乡镇船舶出海人员的驾驶、操作等能力培训。
在设定法律责任方面,《条例》明确在乡镇船舶的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出海作业人员、船舶识别牌号使用、定位装置使用、用途和区域以及建造、改造、拆解、交易”五类管理情形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处罚。
“《条例》规范了乡镇船舶的全过程管理,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海上安全秩序、加快‘海上福建’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翁新平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