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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韩宇 通讯员 林钰哲
近日,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涉金融类执行案件网络拍卖工作环节中,允许第三人以流拍价购买拍卖标的物,成功处置案涉标的物,既体现了执行方式的灵活运用,又展现了善意文明执行之举。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与被执行人崔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崔某因未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被诉至旅顺口区法院,旅顺口区法院判决崔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51万余元,并以位于旅顺口区龙头街道的本借款抵押物房产价款优先受偿。判决生效后,崔某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旅顺口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旅顺口区法院依法查封了崔某位于旅顺龙头街道的抵押房产,并对该房产启动了评估拍卖程序。
2019年末,旅顺口区法院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对崔某房产进行司法拍卖,经2019年12月20日及2020年2月7日两次拍卖均流拍,后又于2020年3月27日继续发起为期两个月的变卖,但本次变卖也于2020年5月26日因无人购买而流拍。据了解,拍卖变卖的标的物为临街商铺,受疫情影响,旅顺口区现阶段商铺房产成交意愿普遍较低,房产变现能力较差,致使部分潜在购买者“望而却步”,申请执行人也因此明确表示不愿接受以物抵债。
在案件执行陷入僵局之际,2020年7月,案外人徐某主动联系本案执行法官,想要购买上述房屋,徐某表示之前在京东司法拍卖网上看到了拍卖信息,本欲购买该房产作经营使用,但在其筹措完资金后,网络拍卖已结束,因此特来法院申请继续购买该房产。
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善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其中第9条第4项明确“财产经拍卖流拍后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第三人以流拍价购买的,可以准许”。本案标的房产经两次拍卖及变卖后均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接受以物抵债,同时该标的物评估报告尚在有效期内,区域内房产行情未发生重大变化,如果重新组织拍卖流程,不仅将耗费大量时间及司法资源,且被执行人崔某也将因此承担更多的利息及费用,有鉴于此,旅顺口区法院同意第三人徐某以流拍价购买该处房产,并裁定确认成交。
允许第三人在流拍后直接以流拍价购买拍卖标的物,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善意文明执行的司法理念,不仅丰富了财产处置的方式,也提升了财产处置效能,不仅有利于执行案件当事人有效化解债务纠纷,也有利于吸引更多社会主体参与执行财产的竞买处置,盘活资产,促进资源再分配。区法院将继续把“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贯穿于依法执行之中,在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使强制执行的“强”与善意文明执行的“善”完美融合,让法院执行更有温度、更有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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