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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记者从重庆市高法院获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生态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的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于今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同步施行。
《工作指引》明确了什么样的案件属于生态环境资源案件,该由谁来审、怎么识别,将直接影响企业、群众涉及生态环境相关纠纷的诉讼。《工作指引》明确,今后,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划分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三大类型。
其中,污染防治类案件指涉及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污染防治以及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相关的各类案件;
生态保护类案件指涉及生态系统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物种保护、重要地理单元保护、生态退化的预防和治理以及生态修复相关的各类案件;
绿色低碳发展类案件指涉及发展循环经济、推动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各类案件。
今后不管是企业排污、破坏山林土地,还是矿产开发、低碳发展引发的各类纠纷,只要符合标准,就将进入环境资源专门审判通道,由熟悉生态环境法律的法官集中审理,既方便群众找准诉讼渠道,也能更好避免同类案件判决出现偏差。
(记者 黄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