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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租用汽车租赁公司的车发生车祸,保险公司认为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而拒赔。近日,重庆一汽车租赁公司与保险公司的纠纷案有了最终判决,经过两年时间一审二审,由成渝金融法院一锤定音:车辆未改变使用性质,保险公司该赔。
该案起因于2022年4月29日,重庆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在某财险江津支公司为其车辆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使用性质”处载明“非营运”,重要提示处载明“被保险机动车因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在保险有效期内,市民唐某从该租车公司租用了一辆轿车,在使用期间发生了车祸,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发后,汽车租赁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收到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投保车辆改变了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并且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赔偿范围,不予赔付。双方为此产生争议。汽车租赁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26263元后,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汽车租赁公司的出租行为并未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且唐某使用车辆并非为了创造经济效益。法官指出,只要驾驶者具备合法驾驶资质,短期出租给个人并不一定会提高事故风险,保险公司不能以此拒赔。鉴于汽车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和车辆用途可通过其名称得知,保险公司有责任了解这些信息。由于保险公司同时为该汽车租赁公司多辆车投保,可以推定保险公司应当知晓涉案车辆的用途。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金26263元。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成渝金融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戴东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