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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APP诱导预充值、向未成年提供文身服务……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发布2023年度“3·15”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案例主要涉及诉源治理、预付式消费、未成年人保护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等,警示广大消费者“避坑”。
案例一:装修未按约定期限完工,产生合同纠纷
2023年3月,张某因新房装修与重庆某装饰公司达成初步协议,并支付定金10000元,后双方于当月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重庆某装饰公司须于2023年7月31日前完工。
合同签订后,张某向重庆某装饰公司共计支付装修款190210元,但重庆某装饰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完工,有多项装修项目尚未进行。
为此,张某向重庆市璧山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璧山区消委会)投诉。璧山区消委会在办理张某的投诉事项期间,还收到另外9名消费者因与重庆某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投诉,且10起纠纷的基本情况一致。经璧山区消委会介入调查、组织调解,重庆某装饰公司仍未履行后续装修项目。
为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以个案的司法裁判促进类案化解,璧山区消委会遂指定工作人员与律师支持张某先行提起诉讼,要求重庆某装饰公司继续履行尚未完成的装修工程,并支付违约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与双方沟通,审查相关证据,认为该案具备调解基础,遂启动与璧山区消委会建立的纠纷联调机制,由“老马工作室”调解员与璧山区消委会工作人员组成纠纷调处团队,联合开展诉前调解。
调解过程中,重庆某装饰公司称其因资金周转问题,无法继续履行后续装修工程,愿意返还部分装修款。调处团队便以解除合同为基础开展调解,但双方对已装修部分的计价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为此,调处团队结合实际装修情况,参照装修市场行情,组织双方对已装修部分逐一核算。最终,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重庆某装饰公司退还张某装修款35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对已完成的装修部分承担保修责任。同时,双方对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法院随即予以确认,并制作法律文书。
后璧山区消委会以该案为示范,与未诉9名消费者进行沟通交流,积极引导该部分消费者与重庆某装饰公司诉外达成和解,成功防止纠纷成讼。
案例二:经营者虚假宣传APP,引诱消费者预充值
日前,被告南宁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授权被告大渡口区某某家用电器服务部为“某某好物”APP品牌系列产品推广商,委托其代理广告宣传及市场推广工作。
2022年9月29日至10月7日期间,大渡口区某某家用电器服务部工作人员在重庆市大渡口区步行街向王某等10原告推销手机购物软件“某某好物”APP,宣称在该APP上购物价格便宜,且用户的预充值除了可以在其自营商城购物使用外,还能在淘宝、京东等网上商城消费使用。
王某等10原告遂下载安装了“某某好物”APP并充值12800元、16800元不等的金额,大渡口区某某家用电器服务部工作人员向每个原告赠送了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
后王某等10原告在使用“某某好物”APP过程中发现其自营商城中的商品价格过高,且用户每次购物时不能全部使用APP“余额”支付、“余额”不能提现、“余额”不能在其他网购商城使用等问题,此时大渡口区某某家用电器服务部已停业多日未经营,工作人员也联系不上。王某等10原告认为自己遭受了欺诈,多次向区公安局等部门反映情况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合同、返还充值金额。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充值积分的使用模式及本身属性,可以认定王某等10原告和南宁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南宁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大渡口区某某家用电器服务部宣传、推广“某某好物”APP,大渡口区某某家用电器服务部工作人员故意告知王某等10原告虚假信息,导致王某等10原告误认为“某某好物”APP商城中的商品价格低且预充值无风险,大渡口区某某家用电器服务部构成欺诈,王某等10原告有权要求撤销合同。
同时,大渡口区某某家用电器服务部作为南宁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其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故南宁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应对大渡口区某某家用电器服务部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即在合同被撤销后向王某等10原告返还未消费的余额。因赠品已经被王某等10原告实际使用而无法退还,故应以赠品价值抵扣部分应退款。
案例三:文身店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被诉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市检察院二分院)在办案中发现,2018年3月以来,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医疗美容许可证的情况下,姚某在其经营的“某文身”店内,先后为33名在校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为16名未成年人提供清除文身服务。
2023年5月,市检察院二分院在办理未成年人龙某盗窃上诉案中发现,龙某身上存在大面积文身图案,龙某称该文身图案是在校期间到姚某经营的“某文身”店内文的。
检察机关顺藤摸瓜,通过进一步调查周边学校,先后发现33名在校学生曾在该店购买文身服务,每次价格从50到2000元不等。在发现上述线索后,为及时制止、避免侵害行为持续扩大,检察机关依法正式立案,准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在该案公告期间,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市消委会)向市检察院二分院发函,其愿作为民事诉讼资格主体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市检察院二分院作为支持起诉人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调查取证和出席法庭等帮助。随后市检察院二分院将所有调查证据移送重庆市消委会审查。
重庆市消委会依法审查了所有证据后认为,被告姚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未成年消费者的健康权,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3年10月7日,重庆市消委会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将被告姚某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市检察院二分院作为支持起诉人,发表支持起诉意见。被告姚某表示认识到了自身错误,当庭宣读道歉信,并与重庆市消委会、市检察院二分院达成调解协议,姚某承诺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愿意履行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就其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在权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3年6月至12月,市检察院二分院未检部门将案件办理情况通报给辖区9个基层检察院,及时开展针对文身店侵害未成年消费者权益专项检察监督。通过两级检察机关上下一体联动办案,共排查相关文身经营店20余家,走访学校30余所,调查未成年在校学生300余名。市检察院二分院指导、协调辖区院与当地教委、市场监管、卫健委等部门联合调查取证,并咨询权威医院专家意见。通过一体办案,先后共对辖区7家文身店违法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立案。
案例四:教培机构“跑路”,105名未成年消费者集体诉讼维权
2023年5月22日,重庆艺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如公司)暂停营业,且因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市消委会)陆续接到投诉,105名未成年消费者在接受艺如公司提供的形体礼仪、播音主持、舞蹈等培训过程中,遭遇该教培机构“跑路”且拒绝退还剩余课时费,涉案金额高达211.65万元。
重庆市消委会在接到投诉后立即开展了调查、研究工作,协助锁定关键证据,决定以“示范判例+集体调解”的方式化解这起预付式消费群体性纠纷案件,支持消费者将艺如公司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沙坪坝区法院),经商议后决定选择由张某某率先提交起诉状。
2024年1月29日,沙坪坝区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此次庭审的原告为未成年人张某某,其父母为法定代理人。据调查,2022年1月16日,张某某与艺如公司签订了《艺鑫艺术合同书》,约定艺如公司为张某某提供80课时形体礼仪培训、160课时播音主持培训、80课时舞蹈培训,培训费38800元。截至2023年5月22日艺如公司暂停营业,张某某剩余170课时学时,剩余培训费20612元未授课使用。为充分维护未成年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重庆市消委会全程参与庭审,当庭发表了支持起诉意见,协助消费者举证,并结合前期调查还原案件事实,为消费者“撑腰”。
最终在沙坪坝区法院的主持和重庆市消委会的支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签订的《艺鑫艺术合同书》解除;艺如公司分期向张某某退还培训费20612元。
目前艺如公司已按照调解协议如期向张某某退还了第一期、第二期费用。下一步,重庆市消委会将依据上述调解协议,敦促艺如公司积极与其余准备起诉的104名消费者协商,将剩余的课时费退还给消费者。
(文/记者 周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