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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7月19日上午召开的“北京市2022年上半年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总队长赵志威介绍,上半年,聚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举措,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深入开展“一微克”专项执法行动,以挥发性有机物为重点,聚焦工业企业、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重点领域,部署开展了16项大气类专项执法,联合多部门开展水流域执法,加强土壤环境执法。北京全市共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7559起,其中固定源方面立案查处1705起,实施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涉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等案件195起;移动源方面分别处罚超标重型柴油车5382辆次,非道路移动机械468台次,检测场4起;全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4598.8万元。
2022年上半年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公布
案例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规使用OBD屏蔽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2022年1月,根据举报线索,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兴通运达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调查。通过比对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和监控数据并走访现场,发现在2021年10月15日至2021年12月21日期间,该单位违规使用屏蔽器,屏蔽部分车辆车载诊断系统(OBD)故障信息及不合格数据,并为其出具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使58辆不合格车辆通过排放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没收该单位违法所得五千五百八十元,并处五十万元罚款。
作为检验机构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内控制度,科学、准确、公正的开展检测,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机动车排放源头监管治理。但是该案中,该单位对OBD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接入屏蔽器,干扰OBD检验设备正常工作,使不合格车辆通过排放检验。车主不能通过排放检验发现车辆排放超标等异常情况,并有针对性地进行维修,导致车辆“带病”上路污染环境。在两个多月的时间里,有58辆不合格车通过了检验。该单位的行为不但造成环境污染,更严重扰乱了全市正常的检验秩序。最终其违法所得被没收,还被处以高额罚款,可谓是得不偿失。此类作弊手段虽较为隐蔽,但行政执法部门充分利用科技手段,通过“千里眼”——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分析,发现异常坚决严厉查处。
案例二:排污许可持证单位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2021年11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北京中油晟德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定期对废气排放口的挥发性有机物开展自行监测,自行监测缺失率为58.3%。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改正,处六万元罚款。
该单位于2020年8月申领了排污许可证,属于简化管理级别。已申领的许可证中规定,该单位应该按每月1次的频次对废气排放口的挥发性有机物开展自行监测,旨在排污单位能够通过自行监测,及时了解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但该单位仅仅把许可证的申领理解为一个“规定动作”,而在申领后将自行监测事宜全权委托给第三方公司,不关注第三方公司的监测情况,也不关注监测结果,这偏离了排污许可制的初衷,也让自己受到了应有的行政处罚。希望各单位引以为戒,对照《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检查核实,应申领排污许可证或登记的,及时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对接沟通申领登记,已经领证的,更应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的有关要求,提高环保管理水平。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领证后必须依法严格履行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其污染物排放须严格按照副本要求执行。相关单位和经营者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保障数据合法有效,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定期、如实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此外,还要如实向社会公开申领排污许可证和相关承诺信息,以及企业污染排放数据、执行报告等,并对公开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案例三:排污许可持证单位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
2021年11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采埃孚汽车底盘系统(北京)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其废气排放口污染物进行取样检测。结果显示,该单位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改正,处二十万二千元罚款。
该单位于2019年申领了排污许可证,属于重点管理级别。在已申领的排污许可证中,不但规定了自行监测的频次和内容等,还许可了排放口的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对于违证排污的各项行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加大了对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处罚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还将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因此,各单位应心有敬畏,行有所止,持证按证排污,严守达标排放底线,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随着《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施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加强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年度执法计划。《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排污行为,进一步加强了惩处力度,凸显了以排污许可规范企业排污行为的导向。
案例四:存在违法行为,企业被移出正面清单
北京宣房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是北京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内的单位,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均以非现场执法方式对其开展检查。2022年2月,西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自动监控系统,发现该公司所属的平原里锅炉房氮氧化物排放超标。经现场核实,发现该单位自动监测设备传感器故障,未在12小时内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北京市西城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改正,处二万元罚款。同时根据《北京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暂行办法》,将其移出正面清单,且该企业两年内不得再次纳入正面清单管理。
污染源自动监控作为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推行非现场执法的重要手段,在生态环境执法中充分发挥了“哨兵”作用。自动监控设备是污染防治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须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自动监测数据真实有效。生态环境部门将守法企业纳入“正面清单”,通过非现场执法等方式无事无需不扰,如果清单内的企业出现违法行为,在依法查处的同时也将把企业移出正面清单,检查方式也将转变为现场执法。
案例五:畜牧养殖场利用渗坑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2022年3月,根据举报线索,大兴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北京首农畜牧发展有限公司金银岛牧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从2022年2月起,将未经处理的污水引至场区围墙外的林地渗坑内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大兴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罚款,并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本案直接责任人处以行政拘留10天。
执法人员对渗坑内的污水取样检测后,发现多项污染物超标,对周围环境造成了损害。大兴区生态环境局与北京首农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进行磋商,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该单位赔偿金额665.836万元用于环境修复。这是一起典型的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案例,通过曝光,一方面对此类违法排污企业起到威慑作用。另一方面,也体现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环境损害的“零容忍”,切实践行“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总台记者 王胜东 李啸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