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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合肥6月26日电 (记者周坤)6月25日,安徽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安徽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后文简称《管理办法》)。据悉,《管理办法》共8章40条,将于7月15日起施行。通过简化审批流程、下沉医疗资源、规范收费与分院区管理、赋能智慧医疗、强化公共卫生应急救治等一系列务实举措,构建了全链条医疗机构管理制度体系。
“《管理办法》聚焦民众就医急难愁盼,民众将会在‘舒心看病、舒适住院’方面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变化。”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杨绪斌说,《管理办法》实施后,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时限由30日压缩至20日,执业登记审核由45日压缩至30日。
《管理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设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等医疗联合体,推动形成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截至2026年4月,该省已组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113个,59个县(市)全面覆盖;建设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48个,覆盖275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此外,《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执行全省统一医疗服务价格,严禁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强调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疗,从源头遏制过度医疗、重复检查、不合理收费等问题。
在权益保障方面,《管理办法》强调患者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保障,明确医疗机构必须充分告知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及费用明细,尊重患者知情同意与医疗预嘱;严格落实医疗信息安全制度,加强个人健康信息保护,严防信息泄露和滥用。
《管理办法》明确,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调遣,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的,可以不受执业地点、执业范围等登记或注册事项的限制。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二级巡视员王俊宝介绍,随着安徽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责分散、人员薄弱、医防衔接不畅等问题逐渐显现。《管理办法》明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公共卫生科室,并配备公共卫生医师。这一规定覆盖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等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