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请使用浏览器分享功能进行分享

私挖、贩卖古生物化石有风险,这些法律红线千万别碰!
北京蕴藏着丰富的古生物化石宝藏,延庆世界地质公园的足迹化石定格了恐龙步态,房山十渡的古植物化石记录了昔日生态,周口店遗址的哺乳动物化石群见证了人类起源……这些藏在石头里的“时光密码”,镌刻着生命演化、海陆变迁和气候变化的印记,是解读地球亿万年历史的珍贵钥匙。
如今,这些不可再生遗产正面临被私自挖采的威胁。对此,《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给出了一份法治守护方案。
什么是古生物化石?
并非所有带痕迹的石头都属于古生物化石。根据《条例》定义,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和植物的实体化石及其遗迹化石”。恐龙足迹等遗迹化石、植物叶片印痕等模铸化石、哺乳动物等遗体化石均在此列,并受严格保护。

菊石化石

三叶虫化石

始小鲈化石

硅化木化石
古生物化石发掘有什么要求?
古生物化石不能随便挖!《条例》要求,只有出于科学研究、教学、科普或抢救性保护等需求,且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单位,才能申请发掘。根据化石的保护等级,发掘前应当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同时,获得的古生物化石也应由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收藏。《条例》所称发掘,是指有一定工作面,使用机械或者其他动力工具挖掘古生物化石的活动。
进行区域地质调查或者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因科学研究、教学需要零星采集古生物化石标本的,不需要申请批准,但是,应当在采集活动开始前将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数量等情况书面告知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集的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应当遵守《条例》的规定。《条例》所称零星采集,是指使用手持非机械工具在地表挖掘极少量古生物化石,同时不对地表和其他资源造成影响的活动。
有些课外教育机构,以游学为旗号,带领青少年儿童进行古生物化石的采集体验等,也是不合法的行为,如果当中有收取费用的现象,更是有可能涉嫌变相买卖古生物化石!

古生物化石归谁所有?
不少人误以为“挖到就是自己的”,但《条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遗存的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即使单位或个人向国家捐赠的古生物化石,所有权也不会随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因此,即便是我们在野外看到的古生物化石也不是“无主物”,而是国家所有,个人无权擅自占有。

私藏、买卖古生物化石,风险远超想象!
《条例》《实施办法》明确,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严禁私自买卖,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也仅能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场所交易。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等行为,不仅违反《条例》《实施办法》,还可能触犯刑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私藏古生物化石还存在健康风险。有些古生物化石(例如部分恐龙蛋)含有放射性物质,长期持有可能诱发白血病等疾病,严重损伤身体。
发现古生物化石后该怎么做?
(1)偶遇古生物化石,不挖不动;
(2)保护现场,及时上报。

当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会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针对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逐级上报至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守护古生物化石,就是守护我们追溯过往的历史根脉。“时光密码”的传承离不开科学保护,《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连接今人与远古的桥梁。拒绝非法私挖私藏,依法守护古生物化石,才能让地球亿万年的记忆得以延续。
化石图片来源:北京城市地质科普志愿服务队,漫画图由AI生成
本内容由生态修复处、市地调所,市灾防所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