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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管理、中泰互免签证、医保缴费……3月1日起,一批新规将开始施行,与你我都息息相关,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重庆中度失能人员可申请长期护理险
重庆市财政局联合市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3月1日起,在3级(重度失能Ⅰ级)、4级(重度失能Ⅱ级)、 5级(重度失能Ⅲ级)可按规定享受待遇的基础上,将2级(中度失能)按规定纳入待遇享受范围。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解决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问题的重要举措。《通知》对待遇享受范围、待遇享受方式、待遇结算标准等都进行了调整。待遇享受范围上,扩大到2级(中度失能),使更多失能人员纳入长期护理保险。
成渝两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将实现互认
《成渝两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管理办法(暂行)》将于3月1日起,成渝职工医保参保人在两地办医保转移,可实现缴费年限相互认可、累计计算。
“假如某人在重庆已参加10年职工医保,后又转入成都参加职工医保,在达到退休年龄办理医保退休认定时,成都认可其在重庆10年的实际缴费年限,反之亦然。”成都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的前提下,在重庆及成都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就可在两地中实际缴费时间最长的城市办理医保退休认定。
不得携带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轿厢
重庆市政府公布了新修订的《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实施。
新《办法》还针对文明乘梯提出了明确要求:不得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不得拆除、破坏电梯使用登记标志、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急呼救系统、电梯部件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损坏、损毁电梯专用操作按钮;不得携带危险化学品或者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不得倚靠电梯门,在电梯内打闹、蹦跳或者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逆行。
快递员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
交通运输部公布新修订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办法》重点在加强快递服务行为规制、强化市场秩序管理要求、严格快递运单及码号管理规定等七个方面作出调整。
其中规定,保障快件安全,防止快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不得抛扔、踩踏快件;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等。
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公司资产将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自3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二)》),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修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条)的罪名由“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修改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将于3月15日起正式实施执行。《规定》提到,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针对实践中假冒国企央企、知名民企和外商投资企业违法行为隐蔽性强、蔓延快、社会影响大等特点,提出了加强身份核验、强化部门协作、实行信息比对核验、完善撤销登记程序、对已立案调查的企业依法不予登记、严惩不法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等制度措施。
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0.80mg/mL属于醉驾
国家标准《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GB/T 42430-2023)将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新检验标准以血液中乙醇的含量检验为例:饮酒驾驶为0.20mg/mL,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0.80mg/mL属于醉驾。检验线性范围为0.1mg/mL~3mg/mL。该国家标准可适用于五种醇类物质及丙酮的中毒、死亡检验、医疗急救检验、科学研究等其他更为广泛的场景。
中泰签证互免3月起生效
中国与泰国在泰国曼谷签署互免签证协定。该协定自2024年3月1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中方持公务普通护照、普通护照人员和泰方持普通护照人员,可免签入境对方国家单次停留不超过30日(每180日累计停留不超过90日)。入境对方国家从事工作、学习、新闻报道、定居等须事先批准的活动以及拟在对方国家停留超过30日的,须在入境对方国家前办妥相应签证。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 不得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自3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电子发票基本管理规定,强调“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二是增加发票数据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可以对发票数据进行提取、调出、查阅、复制”;三是细化发票违法行为认定情形;四是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五是完善发票印制、领用、开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