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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从9月1日起,我区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及失业补助金标准。
记者了解到,根据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90%的计发规定:
一 类 区
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由每人每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从1494元调整为1755元,失业补助金标准从1195.2元调整为1404元、747元调整为877.5元。
二 类 区
银川市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石嘴山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由每人每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从1404元调整为1656元,失业补助金标准从1123.2元调整为1324.8元、702元调整为828元。
三 类 区
吴忠市红寺堡区、同心县、盐池县,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中卫市海原县由每人每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由1332元调整为1575元,失业补助金标准从1065.6元调整为1260元、666元调整为787.5元。
转自:宁夏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