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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农业农村厅日前联合下发《海南省农民建房办事指南的通知》(以下简称《办事指南》),将实现全省一套统一材料标准办理农民建房申请,有效解决各市县建房审批材料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据了解,此举将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为农民建房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服务。
《办事指南》要求,申请人应当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现行正在实施的各类法定规划)和相关管制要求,科学选址,尽量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以及其他存量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位于各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或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从严控制农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总建筑高度,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建新必须拆旧;涉及占用现状农用地的,由乡镇政府汇总后按批次向市县政府申请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办事指南》还明确了办理流程。农村村民向户口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书面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予以公示;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且公示无异议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申请材料;同时市、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申请人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预约申请放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建房村民的放样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