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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某,大连市普兰店区人,原系大连市普兰店区大刘家街道办事处经营管理站站长。
盛某某于2014年2月10日至2019年6月14日期间担任大刘家经管站站长,负责大连市普兰店区大刘家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社区(村)的财务管理工作。2018年2月6日至2019年6月4日期间,盛某某利用其担任大刘家经管站站长的职务便利,以支付农业设施占用补偿款、工程款、合作社补助、垫付工程款、村委会经费等名义,多次挪用大刘家经管站公款共计548.4万元,用于偿还其进行营利活动产生的债务以及个人消费。
2019年6月19日,盛某某将挪用的公款48万元归还至大刘家经管站,同年7月19日、7月20日又分多笔陆续归还了350.4万元。截至案发前,盛某某已归还公款共计398.4万元,尚有150万元未归还。
2019年7月24日,盛某某主动到大连市普兰店区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4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盛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责令盛某某退赔大连市普兰店区大刘家街道办事处经营管理站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