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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聚焦《热辣滚烫》
近日,电影《热辣滚烫》热映,引发广泛关注。
贾玲饰演的乐莹性格懦弱,大学毕业工作一段时间后,她选择脱离社会,整日呆在家里。在经历了妹妹、闺蜜、前男友、拳击教练以及亲戚等带来的层层伤害后,她决定开始改变自己。从无所事事、宅家多年到走出家门、练拳参赛,乐莹克服了接踵而至的考验,成功瘦身100斤的同时,实现自我成长,开启滚烫人生。影片中,乐莹找到自我、学会“爱自己”的蜕变过程,极具情感穿透力,给人以深深的触动。
(在《一切都来得及》MV中,贾玲实现了她在电影彩蛋中许下的愿望——烫个大波浪,穿上晚礼服。现在的她,真的很美!)
(以上省略10000字)
对影片的赞美先收一收,言归正题!
看完电影,其中有一个情节令人印象深刻:张小斐饰演的妹妹乐丹,以女儿上学为由,想要将姐姐乐莹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她准备好了“房产过户委托书”,让姐姐委托自己办理,美名为姐姐省事,只要签了字,剩下自己都能办。尽管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语言冲突,甚至两个人还动手打了起来,但乐莹起身后,还是签署了委托书。
看到这里,先要钦佩下乐莹的善良与大气。
但是!!!就此情节展开看
↓↓↓
PART.1
乐丹能否凭借委托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也就是说,如果乐莹本人不到登记办理大厅现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办理,提供签字授权的委托书。
那么,依据电影情节中
乐莹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能否如像电影中描述的,
不用乐莹参与其他环节,
就可以直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呢?
答案是:不可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后半部分还有规定:“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
对照电影情节,
乐莹要把房产过户给乐丹,
在家里签署的委托书
是不符合办理产权登记的要件要求的。
还需要补充的是
关于处分房产代理,在《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第1.11.1条中有具体规定:“委托人代为申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转出方为自然人的……”
简单来说,
现实生活中办理房产过户,
转出方如果不能亲自办理过户手续,
有两个选择。
Plan A:和代理人一起
到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Plan B:把委托书进行公证,
办理过户手续时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回到《热辣滚烫》电影情节,
在乐莹签署“过户委托书”的镜头里,
委托书中受托人一栏是“杜乐丹”。
也就是说,
电影中设定的是乐莹授权乐丹,
将房产过户到乐丹名下。
那么,问题来了!
↓↓↓
PART.2
乐丹能否仅依据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这种情况通常称为“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所以,如果乐丹想要办理房产过户,
仅拿到一份委托书并不能直接办理。
在实际生活中,
房产过户中委托代理的情况很常见,
为了提供材料最简化,
避免风险产生,
在受托人的选择上应避免“自己代理”。
做个假设!
如果我们把电影中的房产定位在北京!
PART.3
乐莹将房产过户给乐丹怎么办?
三个字!
“线上办”!
目前,随着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我市已推出“个人间存量房转移登记”全程网办业务。买卖双方无需签订委托书,双方登录北京市不动产登记领域网上办事服务平台即可申请办理。
买卖双方不必前往登记大厅,通过互联网端申请,登记、税务登记部门并联审核,申请人网上缴纳税费和登记费,即可领取电子证照,真正实现“不见面,零跑腿”!(夸夸咱们的“北京速度”!)
延伸阅读
在北京市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有以下登记情形属于“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需要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或对授权书进行公证:
1.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转出方为自然人的;
2.自然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3.抵押权(含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中抵押人为自然人的(抵押权人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的除外);
4.涉及抵押标的物范围、担保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担保债权范围或者抵押权顺位的抵押权(含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中抵押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抵押权人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的除外);
5.抵押权(含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中抵押权转出方为自然人的;
6.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中抵押权人为自然人的;
7.抵押权(含最高额抵押权、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登记中抵押权人为自然人的;
8.不动产权利转移预告登记设立登记义务人为自然人的;
9.不动产权利转移预告登记注销登记权利人为自然人的;
10.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中抵押人为自然人的(抵押权人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的除外);
11.自然人申请更正登记的;
12.自然人撤回登记申请的;
13.自然人申请补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
14.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
注:本文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主动联系我们。
供稿: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监督指导一科